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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在公司办公楼324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8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志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8,114,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4%。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8,396,341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17,889股。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268,003,6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票1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持有或代表的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毛艳律师、张竞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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