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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6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4年9月5日(星期五)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3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76,760,257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4.054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463,1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88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97,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批准《非公开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690,847股、反对69,41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股份数占0.0904%,弃权股份数占0%,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14,290,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7%。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60,2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批准《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14,657股、反对0股、弃权45,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0594%,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14,657股、反对0股、弃权45,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0594%,议案获得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14,657股、反对0股、弃权45,60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6%,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0594%,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批准《关于筹建毛皮产业园二期及其配套设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760,25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占0%,弃权股份数占0%,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姓名:董萌、冯霞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4-031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5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19元,募集资金总额485,700,000.00元,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07年10月23日分别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共计466,806,27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原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岳总验字[2007]第A058号验资报告。2008年3月13日扣除其他发行费用4,492,995.47元,募集资金净额462,313,274.53元。公司以其中1亿元募集资金向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兴华)定向增资,用于建设工业连接器产业化项目和电机断路器产业化项目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涧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西苑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也于2008年2月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铁西区支行及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根据2013年3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不超过2,885,351.02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14年9月4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61103159097)余额394,395.7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涧西支行的专户(账号:41001512110059000003)余额321.81元、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西苑支行的专户(账号:413062200018170124795)余额6,140.61元已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并办理了上述三个专户的注销手续。沈阳兴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铁西区支行的专户(账号:21001400008052506060)余额6,277.08元也已转入其银行基本账户,并办理了此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沈阳兴华与各开户银行及国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就此终止。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九月六日 证券简称:*ST天威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14-081 债券简称:天债暂停 债券代码:122083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 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参股子公司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光硅业")转发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4)乐民破字第2-2号、第2-3号),该院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能源")的申请,裁定受理新光硅业破产清算一案。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概述 (一)破产申请简述 新光硅业破产申请人名称: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 申请时间:2014年8月25日 破产申请事由:新光硅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法院裁定时间:2014年9月3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法院根据川投能源的申请,裁定受理新光硅业破产清算一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法院指定乐山华威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新光硅业管理人。 三、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影响 新光硅业为本公司参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30.38%股权,本次破产受理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5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4-05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83号)的核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A 股股票7,8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39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69.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22.5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5月30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360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2014年5月30日,公司与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1198130)仅用于公司直接及通过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对五九集团增资及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目前该专户内的募集资金金额已全部支出,专户余额为0元。为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决定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公告日,上述专户已注销完毕。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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