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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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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14-70号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14 年9月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4 年9月4日15:00至2014年9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8楼未名湖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现场会议主持人:黄平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数为138,668,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6%。其中: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20,356,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

  (二)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数为18,312,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数18,312,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对《关于调整方正拓康(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内保外贷额度及期限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4-59号)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138,668,93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8,312,67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聘请了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郑雯文律师、王秀江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通过检查验证,郑雯文律师、王秀江律师出具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的意见。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索通所(律)字第14zwwen/wxjiang090501号

  致: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20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重要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依据我们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3.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二、法律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基于对下述事项(资料)的审查:

  1. 《公司章程》;

  2. 公司2014年8月1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9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提示性公告;

  4.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开展了必要的查验

  就公司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本所指派律师向公司证券部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对涉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全部会议文件及到会凭证等进行了审查。同时,本所律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相关查询确认。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8月20日、2014年9月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在法定期间予以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5日下午14:30在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18楼未名湖会议室举行,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黄平先生主持。网络投票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4日15:00至2014年9月5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进行,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方式均符合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公司证明、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20,356,2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9%。同时,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8,312,6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7%。

  综上,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138,668,9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关于调整方正拓康(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内保外贷额度及期限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的表决结果

  《关于调整方正拓康(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内保外贷额度及期限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以138,668,93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审议通过;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郑雯文 律师

  王秀江 律师

  二O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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