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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经济犯罪之审判组织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杨某到德国考察期间认识商人陈某。陈某称自己是一家高级涂层中国独家代理商,可以给杨某所在公司房地产项目提供该类产品。为了表示诚意,陈某为杨某妻子、妻弟购买高尔夫球卡两张,共计74万。随后,杨某所在公司工程招标,陈某按照正常程序中标,并向公司提供涂层产品。2013年9月,杨某被人举报受贿。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文着重讨论审判组织中合议庭的组成、活动原则、审判委员会功能等问题。 首先,合议庭的组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其次,合议庭活动原则。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再次,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根据最高法解释,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力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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