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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4-065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达新材")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递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利德")与被告宏达新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97541.72元,赔偿利息16000 元。(2)支付原告违约金 300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由原因:原告与我公司子公司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原长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利洪公司")相邻而建,以生产氢氧化钾为主,副产品浓盐酸。利洪公司生产硅氧烷所需浓盐酸一直由原告用管道输送。现因利洪公司停产而停止使用该公司浓盐酸产品。(公司已经在2013年半年度报告和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二、案件进展情况 1、一审审理结果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后作出 (2013)镇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付优利德逾期货款286095元(该货款已支付)的利息;2、驳回原告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2014年8月9号发布的《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4-058,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2、二审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镇江中级人民法院转递的《民事上诉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优利德就上述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载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刚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目前尚不能确定二审审理结果,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调解协议内容的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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