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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8 证券简称:英飞拓 公告编号:2014-059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8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4日15:00至2014年9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3266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2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343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1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66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肇怀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3266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226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关于调整闲置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理财投资品种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3252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情况:同意17212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8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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