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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5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大道海亮商务酒店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4日下午3:00至2014年9月5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7名,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9人,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78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6,023,1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0038%,其中现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4,757,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402%;通过网络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5,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3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733,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5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曹建国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023,15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1,733,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483,75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095%;反对4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539,0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1,194,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6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6%;弃权5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31%。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374,15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1%;反对0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649,000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8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1,084,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4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6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513%。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5,374,15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11%;反对0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649,000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8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61,084,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4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6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5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仲丽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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