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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佰利联 公告编号:2014-081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9月4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许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4,301,0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0,792,400股的44.1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60%。
合计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14人,代表股份84,331,5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01%。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4,330,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0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9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4,330,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4,330,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弃权0股。
4、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84,330,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1,000股;弃权0股。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0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895%;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作《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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