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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4-056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5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即同意选举宁志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宁志喜先生个人简历如下: 宁志喜先生,1962年2月出生,党校本科学历。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任职于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项目副经理、项目经理、财务部副部长、审计与监事工作部副部长职务。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曾任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宁志喜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名的监事,与其他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本届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0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 2014年 7月24日披露了上述事项。随后公司将草案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并就上述事项与证监会进行了沟通。根据证监会的相关反馈意见,公司对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报送证监会备案。 公司于2014年9月5日获悉,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六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大禹节水(证券代码:300021)与闽福发A(证券代码:000547)分别于2014年9月1日、2014年4月17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008]38号)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该只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该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并提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9月6日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4-02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5日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5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情况如下: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票199,435,268股,同意票199,406,0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29,2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林亚青女士、聂梦龙先生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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