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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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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7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特高新”)于2014年9月1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再春先生通知,李再春先生于2014年9月8日与其子李飚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55,945,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16%)转让给李飚先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具体变动情况:

  ■

  (详细情况请参阅上市公司同日刊登的《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1、股权转让双方:

  转让方:李再春

  受让方:李飚

  李再春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飚先生为李再春先生之子,为公司现任董事长。

  2、标的股份: 海特高新55,945,012股

  3、转让股份比例:占海特高新总股本的16.6016%。

  4、转让股份性质:流通股。

  5、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转让价款:每股转让价格为10.05元,总价562,247,370.60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6、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三、本次交易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李再春持有公司股份81,945,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2%,其中无限售股份81,945,012股,有限售条件股份0股,质押26,000,000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李再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接受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李再春先生在公司股改时追加的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自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即: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少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李再春先生在上述承诺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截止目前,李再春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已经全部解除限售,上述承诺已经履行完毕,其他承诺正严格履行。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飚先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再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李飚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再春之子李飚先生成为实际控制人,有利于公司确立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本次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转让过户手续。

  4、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股权控制结构图如下:

  ■

  5、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李飚先生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4,006,957股未来12个月不转让。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1日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海特高新

  股 票 代 码:002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再春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 年 9 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李再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联系方式:028-85921029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

  李再春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再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81,945,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2%,其中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1,945,0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32%。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李再春之子李飚先生成为实际控制人,有利于公司确立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后续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本次协议转让及减持计划外,在未来 12 个月内未有其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李再春先生于2014年9月8日与其子李飚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的55,945,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16%)公司股份转让给李飚先生,转让完成后李飚先生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18.99%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股权转让双方:

  转让方:李再春

  受让方:李飚

  2、标的股份:海特高新55,945,012股

  3、转让股份比例:占海特高新总股本的16.6016%。

  4、转让股份性质:流通股。

  5、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转让价款:每股转让价格为10.05元,总价562,247,370.60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6、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三、本次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 转让过户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81,945,012股,其中2600万股处于质押状态。本次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其持有的非质押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飚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8.99%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2、本次股权转让后,李再春先生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李再春先生已经对李飚先生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认为其符合转让的相关规定。

  3、李再春先生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李再春先生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李再春先生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再春

  签署日期:2014 年 9 月 10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附件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再春

  签署日期:2014 年 9 月 10 日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海特高新

  股 票 代 码:00202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李飚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4 年 9 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履行本报告书中所涉及义务的能力。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李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联系方式:028-85921029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

  李飚先生,硕士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公司董事长。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8,061,9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9%,其中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015,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0 %。

  李飚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未有数额较大的负债,未有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未曾担任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持有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形。

  三、李飚先生为李再春先生之子,是一致行动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仍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股权转让,李再春之子李飚先生成为实际控制人,有利于公司确立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后续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已披露的本次协议转让及增持计划外,在未来 12 个月内未有其他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飚先生持有公司64,000,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9%。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李再春先生于 2014 年 9 月8 日与其子李飚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所持的55,945,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16%)公司股份转让给李飚先生,转让完成后李飚先生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18.99%的股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股权转让双方:

  转让方:李再春

  受让方:李飚

  2、标的股份: 海特高新55,945,012股

  3、转让股份比例:占海特高新总股本的16.6016%。

  4、转让股份性质:流通股。

  5、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转让价款:每股转让价格为10.05元,总价562,247,370.60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6、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三、本次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 转让过户手续。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结果

  股权协议转让前:

  ■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飚先生持有公司总股本的18.99%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2、李飚先生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64,006,957股未来12个月不转让。

  3、李飚先生为李再春先生之子,是一致行动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仍为一致行动人。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除分红等合法事项外,前述资金未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海特高新及其子公司。

  第六节 后续计划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李飚先生现担任公司董事长,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飚先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仍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未来12个月内,李飚先生不会就下列事项提出新的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来12个月内,无改变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不存在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有关规定外,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计划;

  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李飚先生将保持公司分红政策的延续性。目前公司的分红政策为: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分红。4)、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海特高新仍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业务独立,维持独立经营能力;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仍将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方面保 持独立。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李飚先生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四川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修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李飚先生担任维修公司副董事长,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李飚先生为关联人。近3年公司分2次维修公司进行增资金额分别为:2647.06万元、882.35万元。2、2011年度公司为四川海特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收入18.55万元,李飚先生为四川海特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因此构成关联交易。李飚先生承诺,今后若产生关联交易行为,双方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的定价原则。

  四、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公司优化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在上市公司领取任职薪酬外,与上市公司之间未发生以下情况:

  1、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李飚先生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 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它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书所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声明 李飚先生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飚

  签署日期:2014 年 9 月 10日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附件一、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飚

  签署日期:20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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