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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14-107TitlePh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09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4年09月09日下午15:00至2014年09月10日15:00;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0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大唐电信集团主楼11层。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付景林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67,62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13.1071%。

  (2)出席现场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67,510,260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13.08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515,940,000股的0.0222%。

  (3)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臧海娜律师、穆曼怡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下属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信息")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通信")、北京大唐高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软件")、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拟向商业银行继续申请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高鸿股份拟向农商行商务中心区支行申请不超过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由高鸿数据、高鸿通信、高鸿信息共同使用;

  (2)高鸿数据拟向兴业银行西直门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3)高鸿数据拟向招商银行亚运村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4)高鸿数据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5)高鸿数据拟向北京银行广源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6)高鸿数据拟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2,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7)高鸿数据拟向光大银行清华园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8)高鸿信息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9)高鸿信息拟向北京银行广安支行申请不超过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0)高鸿信息拟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1)高鸿软件拟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2)高鸿鼎恒拟向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浦口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3)高鸿鼎恒拟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4)高鸿鼎恒拟向建设银行南京中央门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15)高鸿鼎恒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67,597,2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595%;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4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8,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15%,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信息")大唐高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通信")、北京大唐高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软件")、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拟向商业银行继续申请授信额度及贷款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1)拟为高鸿数据向兴业银行西直门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拟为高鸿数据向招商银行亚运村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拟为高鸿数据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4)拟为高鸿信息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复兴路支行申请不超过 5,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5)拟为高鸿数据向北京银行广源支行申请不超过1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6)拟为高鸿信息向北京银行广安支行申请不超过6,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7)拟为高鸿数据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2,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8)拟为高鸿信息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5,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9)拟为高鸿软件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0)拟为高鸿数据向华光大银行清华园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1)拟为高鸿鼎恒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 2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2)拟为高鸿鼎恒向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浦口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3)拟为高鸿鼎恒向建行南京中央门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14)拟为高鸿鼎恒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67,593,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542%;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405%;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732%,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85%,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下属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鼎恒")、北京大唐融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融合")及大唐融合(哈尔滨)云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哈尔滨融合")在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1)拟为高鸿数据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1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拟为高鸿鼎恒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3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3)拟为大唐融合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3,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4)拟为哈尔滨融合向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1,5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67,593,66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542%;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405%;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24,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732%,反对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85%,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3%。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臧海娜、穆曼怡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与记录人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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