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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4-045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14-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或"反诉原告")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送达的(2012)洛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2005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的5台(套)HF1100压机产品出现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3、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重大诉讼判决暨复牌公告"(编号:2011-040)、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一、(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2012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1月7日、2012年4月26日、8月28日、2013年4月16日、8月24日、2014年4月26日及8月28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3年2月28日洛阳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年8月29日,洛阳中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按已付价款2723.7351万元的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自2006年3月9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若逾期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64997元,由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4997元、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鉴定费260000元,由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018元,由反诉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本诉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原告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2014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的分析说明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2014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情况如下: 1、经测算,公司根据本次判决结果,按照2014年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截止2014年9月9日,需要赔付违约金约1,805.8364万元(具体金额以最后给付为准),支付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43.7018万元,合计为1,849.5382万元。 2、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1年度根据洛阳中院(2010)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2,007.3928万元,并计入当年营业外支出。因本次判决非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与公司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之间的差异,公司将暂不冲减预计负债。 3、针对应收洛阳龙羽合同剩余价款账面原值296.2649万元,公司已于2009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4、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相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共43.7018万元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上述案件对公司2014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合计为:减少当期净利润43.7018万元。 (二)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判决给公司带来的或有损失不会立即发生。在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过程中,公司不会被强制执行上述判决结果。 (三)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从业务开展方面,本次合同纠纷判决结果不会给公司产品的品牌、声誉以及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判决事项所涉及的合同,系属公司初次与客户签署提供生产线设计及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的合同,洛阳龙羽在两次仲裁申请及本案当中,均是针对生产线的达产及交付问题,并未对公司提供的HF墙体材料全自动液压压砖机(以下简称"HF压机")产品质量提出异议,且公司提供的HF压机均已通过洛阳龙羽验收。因此,公司与洛阳龙羽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偶发性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是一次性的,不具有持续性。 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是2005年公司销售初期的合同纠纷,距离目前已经有9年之久,自2006年本次判决所涉及的合同纠纷发生至今,公司产品的销售业绩及财务数据均证明了该合同纠纷及判决结果不会给公司产品的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设立至今,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对合同签订、履行、发货、交付、售后等事项均已建立了规范的制度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防止类似风险的发生。 (四)控股股东的承诺 由于本次判决事项发生在2005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由本公司全部无条件承担。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龙羽于2010年3月22日就上述合同纠纷事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公司与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 综上,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未对公司产品销售和业务收入构成不利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仅可能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公司针对判决结果采取的后续措施 公司将尽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上述判决。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以、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0月25日、2012年4月26日、8月28日、10月29日、2013年4月16日、8月24日、10月29日、2014年4月26日及8与月28日相关公告内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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