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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27 股票简称:七喜控股 公告编号:2014-53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12日上午9:3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9月12日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15:00至2014年9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286号11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易贤忠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计3人,代表股份159,116,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2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59,116,5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292%; (2)通过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8、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议案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粤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1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25,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姜永宏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1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25,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吴春爽律师和邹晓冬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股东、董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4)粤正平法字第201409087号 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 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14年8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2014年8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以及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4年8月25日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286号七喜大厦11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11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12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易贤忠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9,116,56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2.629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9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7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增补李粤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1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25,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增补姜永宏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9,11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25,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的议案均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吕 晖 经办律师:吴春爽 邹晓冬 2014年09月1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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