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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建议按细分产品规范杠杆率

2014-09-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杨庆婉

  证券时报记者 杨庆婉

  上周五,在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强调重视防控资管业务风险,守住八条底线。会议内容受到业内人士热议。

  八条底线中提到的“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这正是针对不少资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对于“杠杆率不超10倍”的要求,业内人士建议按细分产品进行规范。

  激励应长远考虑

  上海一家券商资管负责人解释,当期激励有一定的危害,个别资管人士在职期间可能做了很大的买卖,但带来的后果却要明年或更长时间后才能显现。而拿了当年激励的人可能离开公司一走了之,留下的摊子出问题了只能由机构来承担。

  “投资不是一次性消费”,上述资管业务负责人分析,接下来需要对激励方式做出调整,监管层也是考虑到风险承担的问题,否则理论上不会插手管这事。

  东方证券资管子公司总经理陈光明曾向记者表示,资管行业对基金经理等资管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不尽合理,间接造成出现不注重长期业绩的短视投资行为。

  杆杠率上限引发讨论

  上述八条底线还包括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0倍。

  “若真统一如此实行,影响将非常大”,另一位参会的券商资管子公司总经理称,有个别产品杆杠率高达100倍,监管部门为了防范风险,因而有此一说。固收等产品杠杆率应在20倍左右比较合适。

  上海一家券商资管子公司负责人则表示,杠杆率不超10倍还存在争议,建议按照不同的细分产品进行规范。

  他举例说明,若是股票型产品10倍杠杆率是高了,但如果是对冲基金和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套利等产品日波动率在1%之内,杠杆率10倍又太低了。再如债券型产品,初始杠杆率10倍偏低,平仓杠杆率可在33倍左右,关键是风险发生时杆杠率在什么水平上。

  上述参会的券商资管子公司总经理介绍,此次会议上,监管部门还特别提出,希望资管机构建立风险预案处理机制,提前防范风险和项目监管套利。加强投后管理,严防操作风险;强化流动性管理,做好风险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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