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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4-065TitlePh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4日15:00至2014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759,293,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41%。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758,697,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596,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41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9,099,371股、反对193,990股、弃权50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 同意2,946,468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80%;反对193,9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76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新增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9,099,371股、反对193,990股、弃权50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 同意2,946,468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80%;反对193,9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76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9,099,371股、反对193,990股、弃权500股,同意票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 同意2,946,468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3.8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880%;反对193,99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1761%,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59%,占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惠志强律师、陈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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