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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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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9  证券简称:南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4-088TitlePh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2014-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罗培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727号),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完成标的资产过户,以及本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等事宜。

  本次交易中,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宁波新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联合”)等4名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所做的承诺及其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均已出具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1、东旭成设立及历次变更均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或备案登记,其历史上的股权转让或增资等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主体均已履行完毕相关权利义务,该等行为均不存在瑕疵或争议,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可能主张持有东旭成股权的情况或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情况。

  2、本人/本公司已按照东旭成章程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东旭成目前的股权由本人/本公司合法、有效持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等其他权利限制。

  3、本人/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以东旭成或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东旭成或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该等股权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4、本人/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及保证系真实、自愿做出,对内容亦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并愿意为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标的资产已过户至公司名下,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所示:

  (1)罗培栋认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从南洋科技向其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限售期届满之日起,每满12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解禁比例为罗培栋通过东旭成股权认购所取得南洋科技股份总数的25%,即限售期满之日起,满48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罗培栋此次认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才会全部解禁完毕。

  (2)罗新良、姚纳新和新亚联合认购取得的南洋科技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从南洋科技向其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前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一期解禁日,解禁比例为其通过东旭成股权认购所取得发行股份总数的30%;第一期解禁日后满12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二期解禁日,解禁比例为其通过东旭成股权认购所取得南洋科技股份总数的30%;第二期解禁日后满12个月的下一个自然日为第三期解禁日,解禁比例为其通过东旭成认购所取得南洋科技股份总数的40%。

  罗新良、姚纳新和新亚联合第一次、第二次具体解禁的股份数量分别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2014和2015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第三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根据上述解禁比例计算的解禁股份总数扣除2016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及减值测试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

  (3)本次交易结束后,交易对方由于南洋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则该部分锁定期限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关于标的资产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利润补偿期限及业绩承诺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经本次交易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期限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交易对方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即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东旭成实现的净利润(以东旭成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为基础,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6,500万元及8,450万元。

  2、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数的补偿措施

  东旭成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的,交易对方将向南洋科技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补偿金额

  若在利润补偿期间经审计东旭成累积净利润(东旭成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的净利润)实现数不足承诺数的,南洋科技应在其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并根据交易对方持有南洋科技股份的权利状态情况确定补偿方案并启动实施补偿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在相应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后,交易对方应在接到南洋科技通知后的30日内按以下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即利润差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净利润实现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股权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的净利润数确定;(2)补偿金额不超过标的股权交易价格。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回冲。

  (2)补偿方式

  南洋科技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对交易对方持有的一定数量南洋科技的股份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南洋科技在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2个月内就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之日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毕回购注销事宜。

  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股份补偿数量在交易对方主体间的分摊涉及上述股份补偿时,交易对方各方需要补偿的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方单个主体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该主体本次转让股权数占本次交易转让总股权数的比例×需补偿股份数。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如南洋科技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2)交易对方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南洋科技;(3)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股的剩余对价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支付。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交易对方单个主体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补偿责任人以现金补偿。

  由于司法判决或其他原因导致交易对方各方在股份锁定期内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份南洋科技股份,使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或其本次认购的股份不足以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该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由于交易对方各方在南洋科技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25%导致该单个主体当年可转让的股份不足以履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各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3、减值测试及股份补偿

  在交易对方承诺的利润补偿期届满时,南洋科技将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该中介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具体补偿办法如下:

  (1)减值测试

  在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由南洋科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不晚于南洋科技前1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各方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向南洋科技另行补偿。

  减值测试需补偿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内交易对方各方已支付的补偿金额。

  (2)补偿方式

  减值测试需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需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如南洋科技在利润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2)交易对方所需补偿的股份于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南洋科技;(3)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对不足1 股的剩余对价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支付。

  南洋科技将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定向对交易对方持有的一定数量南洋科技的股份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南洋科技在合格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的2个月内就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之日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毕回购注销事宜。

  如按以上方式计算的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大于交易对方各方届时持有的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各方以现金补偿。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四、交易对方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各方同意,东旭成在过渡期的损益及数额应由交易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于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确认。

  东旭成在过渡期所产生的盈利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享有,所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各方按各自向南洋科技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于《过渡期损益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补偿给南洋科技。

  东旭成在损益归属期间的利润和亏损的具体金额根据《过渡期损益报告》确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五、关于东旭成生产经营符合相关规定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就东旭成生产经营符合相关规定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保证东旭成已取得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批复,就生产经营场地已经和相关出租方签订了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可确保东旭成的持续、稳定经营,东旭成目前生产经营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六、关于东旭成租赁房产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新亚联合和姚纳新均承诺:“如标的公司因租赁房产或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各项审批等事项遭受处罚或发生停产、整顿等任何影响生产经营的异常情况的,则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其承担,交易对方将在收到南洋科技或标的公司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至南洋科技或标的公司的指定账户。”

  2、《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如因各种因素导致标的公司现有生产经营厂区全部或部分无法使用且交易对方在一个月内无法提供合理补救措施的,则南洋科技有权将标的公司全部生产经营设备、资产等搬迁至南洋科技所在地或南洋科技另行指定的地点。

  3、针对目前东旭成生产、办公场所的租赁事宜,2014年1月17日,东旭成已与慈溪新亚电子和欣荣电子分别签订为期十年的《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约定:慈溪新亚电子承诺租赁期满后其继续出租上述房产的,东旭成拥有优先承租权,在东旭成书面放弃该等权利之前,慈溪新亚电子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出租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标的。在租赁期间内,东旭成对本合同项下租赁房产对应土地(即慈国用[2001]字第140120号、慈国用[2001]字第140119号)上的本次未租赁的其他部分房产拥有优先承租权,未经东旭成书面放弃,慈溪新亚电子不会出租给其他第三方。

  欣荣电子承诺租赁期满后其继续出租上述房产的,东旭成拥有优先承租权,在东旭成书面放弃该等权利之前,欣荣电子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出租该《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标的。在租赁期间内,东旭成对该《租赁协议》项下租赁房产对应土地(即慈国用[2006]第141007号)上的本次未租赁的其他部分房产拥有优先承租权,未经东旭成书面放弃,欣荣电子不会出租给其他第三方。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七、交易对方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独立性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罗培栋、罗新良、新亚联合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本公司持有南洋科技股份或东旭成股权期间,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南洋科技及其子公司、东旭成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害南洋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因此给南洋科技、东旭成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和新亚联合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为:

  “(1)除持有东旭成股权或在其中任职外,其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没有通过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本人/本公司名义或借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从事与南洋科技、东旭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也没有在与南洋科技或东旭成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其他任何经营实体中投资、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或有其他任何与南洋科技或东旭成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后,除本人/本公司持有南洋科技(包括上市公司、东旭成及其下属子公司,下同)股份或在南洋科技任职外,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不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从事其他任何与南洋科技所从事的膜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任何业务或项目(“竞争业务”),亦不参与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与南洋科技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亦不谋求通过与任何第三人合资、合作、联营或采取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南洋科技构成竞争的竞争业务。

  (3)本人/本公司承诺,若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南洋科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可能存在实质性竞争的,则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将立即通知南洋科技,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将该商业机会让渡给南洋科技。

  (4) 若因本人/本公司及其近亲属/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南洋科技权益受到损害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保证独立性的承诺

  罗培栋、罗新良现就本次交易后东旭成的独立性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与保证:

  (1)保证东旭成的人员独立

  ① 保证东旭成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与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完全独立。

  ② 保证东旭成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东旭成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罗培栋、罗新良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③ 保证不干预东旭成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职权决定人事任免。

  (2)保证不干预东旭成的机构独立

  ① 保证东旭成构建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② 保证东旭成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法律、法规及东旭成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东旭成的资产独立、完整

  ① 保证东旭成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② 保证东旭成的经营场所独立于罗培栋、罗新良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③ 除正常经营性往来外,保证东旭成不存在资金、资产被罗培栋、罗新良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占用的情形。

  (4)保证东旭成的业务独立

  ① 保证东旭成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自主、持续的经营能力。

  ② 保证罗培栋、罗新良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避免从事于东旭成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③ 保证罗培栋、罗新良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减少与东旭成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市场原则和允许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保证东旭成的财务独立

  ① 东旭成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以及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② 保证东旭成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罗培栋、罗新良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用银行账户。

  ③ 保证东旭成的财务人员不在罗培栋、罗新良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④ 保证东旭成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罗培栋、罗新良不干预东旭成的资金使用。

  ⑤ 保证东旭成依法独立纳税。

  罗培栋、罗新良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南洋科技、东旭成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交易对方关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八、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最近五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均已就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遭受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事宜出具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本人自2009年1月1日至本声明出具日,不存在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潜在的针对本人之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或侦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及其他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或仲裁。”

  交易对方新亚联合就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法违规遭受处罚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事宜出具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本公司及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罗新良、监事陈爱斐自2009年1月1日至本声明出具日,不存在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潜在的针对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经理或监事之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或侦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本公司及本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目前不存在任何未决或潜在的诉讼或仲裁。”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九、交易对方在《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就标的公司负债情况所作出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就标的公司负债情况承诺如下:

  1、除在截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中明确记载的负债以及标的公司截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正常发生的负债以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债务;

  2、于标的资产交割日未披露的标的公司债务由罗培栋、罗新良和新亚联合共同承担连带承担;于标的资产交割日未披露的标的公司的债务由姚纳新按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十、关于核心团队在东旭成继续任职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对方罗培栋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东旭成签订期限不短于5年的《劳动合同》,且在标的公司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单方解除与标的公司的《劳动合同》。此外,交易对方将促使标的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稳定,确保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东旭成签订期限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上述期限内,交易对方将努力使上述人员不单方解除与东旭成的劳动合同。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十一、交易对方关于认购及持有股份真实性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作为本次交易的对方,罗培栋、罗新良、姚纳新、新亚联合就本次交易完成后真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宜出具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及保证: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次交易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系本人以真实持有的资产认购取得,不存在以委托或信托等方式代第三人持有的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委托或信托等方式代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真实、亲自持有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不会委托其他第三方管理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亦不会要求上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十二、关于保持新亚联合股权稳定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1、鉴于宁波新亚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将通过出让持有的部分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而取得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为本承诺函出具日东旭成的股东,现本公司就取得南洋科技股份后的相关事宜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在持有南洋科技股份期间将一贯保持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承诺并保证现有股东罗新良及陈爱斐不会转让持有的新亚联合的股权或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权或要求新亚联合回购该等股权。

  (2)本公司在持有南洋科技股权期间将亲自履行对南洋科技的股东权利,不会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南洋科技股份,亦不在该等股份上设置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

  2、罗新良、陈爱斐作为本承诺函出具日新亚联合的股东就相关事宜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1)本人在新亚联合持有南洋科技股份期间将一贯的、真实的持有新亚联合的股权,保证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人持有的新亚联合的股权、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权或要求新亚联合回购该等股权,亦不在该等股权上设置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

  (2)本人在新亚联合持有南洋科技股权期间将亲自履行对新亚联合的股东权利,不会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授权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亚联合的股权。

  本人确认以上不可撤销承诺系本人真实、自愿作出,本人对所承诺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内容而给南洋科技或东旭成造成损失的,则本人将足额、及时赔偿南洋科技或东旭成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十三、交易对方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承诺内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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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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