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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ST吉炭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摘要 2014-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独立财务顾问: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9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8.80元/股,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已于2014年9月4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229,696,397股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2014年9月18日)的前一交易日(2014年9月17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前,中钢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中钢股份、中钢资产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中钢吉炭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同意中钢股份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禁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书中有如下特别意义: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方案概述 (一)重大资产置换 本公司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钢股份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持有的中钢设备99%股权(作为置入资产)进行置换。交易价格以2012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值为准。 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2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注入资产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186,528.34万元,收益法评估值为351,573.12万元,以收益法确定最终注入资产的评估结果;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按注入资产评估值确定,即348,057.39万元。根据中天和出具的中天和资产[2013]评字第90003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12月31日,置出资产以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评估值为149,440.29万元;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按置入资产评估值确定,即149,440.29万元。本次重大资产置换中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为198,617.10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公司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的发行价格,向中钢股份发行22,570.12万股股票购买其拥有的置换差额;同时,向中钢资产发行399.51万股股票作为对价,购买其持有的中钢设备的1%股权;中钢设备1%股权的交易价格按注入资产的资产评估值确定,即3,515.73万元。 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整体交易方案,两者同时生效,互为前提,组合操作。上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中钢设备100%的股权。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重组后新注入资产的绩效,本公司拟以不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8.80元/股的发行价格,采用询价方式向其他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本次重组的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预计11.71亿,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按发行底价8.80元/股测算,发行股份不超过13,306.82万股。所募资金拟用于以下用途:(1)9.71亿元将用于开展霍邱铁矿深加工煤气余热发电EPC总承包项目、霍邱铁矿深加工项目空分工程BOT项目等总承包项目;(2)2.00亿元将用于中钢设备信息化建设项目,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提高本次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分别定价,为两次发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不包括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及其他关联方。本公司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与前述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互为前提,最终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置出原有的石墨、炭素研发、生产业务,并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主营业务变更为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业务。中钢设备的工程技术服务和设备集成及备品备件供应相关业务具有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和较好的盈利前景。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本次重组方案可详见《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购买资产所涉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 (一)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公司向中钢股份、中钢资产发行新股购买注入资产。本次股份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8.80元/股。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份的数量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当中,本公司分别向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发行A股股票225,701,248股和3,995,149股,共计229,696,397股。 (四)股份锁定期 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承诺本次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36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在锁定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依据有关规定在深交所交易。 第二章 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的决策、审批程序 1、2013年5月20日,中钢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2、2013年5月20日,中钢集团作为中钢资产的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钢资产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3、2013年7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交易标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4、2013年8月13日,中钢吉炭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与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签订了《重组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3年8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837号),原则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总体方案。 6、2013年9月12日,中钢吉炭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关联股东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2014年4月8日,中钢吉炭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与中钢股份和中钢资产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8、2014年5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22次会议审核,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 9、2014年7月7日,中钢吉炭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59号)。 10、2014年8月29日,交易各方签署《资产交割协议》,交易各方同意以2014年7月31日作为本次重组之资产交割日,于交割日,置出资产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中钢股份享有及承担(无论其是否已完成权属的转移);注入资产及与注入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中钢吉炭享有及承担(无论其是否已完成权属的转移)。 11、2014年9月2日,交易各方签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事宜之资产交接确认书》。 12、2014年9月4日,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的相关股份的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二)相关资产过户及交付情况 2014年8月29日中钢吉炭与中钢股份、中钢资产签署了《资产交割协议》,交易各方同意以2014年7月31日作为本次重组之资产交割日,于交割日,置出资产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中钢股份享有及承担(无论其是否已完成权属的转移);注入资产及与注入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都转由中钢吉炭享有及承担(无论其是否已完成权属的转移)。 2014年9月2日中钢吉炭与中钢股份、中钢资产签署了《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事宜之资产交接确认书》。 2014年9月3日中钢吉炭做了资产过户公告。 1、注入资产的交割情况 2014 年8 月29 日,本次交易的注入资产中钢设备100%股权已过户至中钢吉炭名下。中钢设备100%股权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中钢设备原股东中钢股份、中钢资产已经履行完毕向中钢吉炭交付注入资产的义务。 2、置出资产的交割情况 本次交易中,置出资产为中钢吉炭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为便于置出资产的承接,中钢吉炭新设全资子公司吉炭有限,在置出资产交割前作为承接主体,承接公司全部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交割完成后,中钢股份拥有吉炭有限100%的股权。根据已经签订的《重组协议》和已经获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在“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下,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员工应由吉炭有限接收,并于资产交割日随吉炭有限一并由中钢股份接收,相关后续事项将由中钢股份负责办理。 根据《资产交割协议》,“各方就置出资产和注入资产签署资产交接确认书;对于交付即转移权属的资产,其权属自交接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即转移,对于其他需要办理相应过户手续方能转移权属的资产,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及相关风险、义务和责任自交割日起转移,其权属自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转移。” 目前,中钢吉炭置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已转移至吉炭有限,吉炭有限的100%股权也已过户至中钢股份,吉炭有限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9月2日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 置出资产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中钢吉炭对6家控、参股公司的股权投资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控、参股公司中除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尚未过户到吉炭有限名下、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过程中外,其他控、参股公司均已完成股权过户。未办理完过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值、评估值占相应总额比例低于1%。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房屋建筑物和土地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14)第110ZA2280 号《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7月31日,置出资产中包含的房屋及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为235,414,017.53元、土地使用权73,939,369.99元,分别占账面资产总额为12.52%和3.93%;分别占置出资产评估值总比例为28.32%和21.41%。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房屋建筑物、土地均已经增资至吉炭有限,由于上述置出资产增资进入吉炭有限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吉炭有限正在向相关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待取得该等税收优惠后,再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该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知识产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钢吉炭对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权和专利已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帮助办理过户手续,将直接转移至吉炭有限,相关办理工作正在进行中。上述知识产权的账面值、评估值均为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其他资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其他置出资产中除部分车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已经全部交由吉炭有限实际占有和使用。尚未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的车辆账面值、评估值占相应总额比例均低于1%。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负债 根据《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7月31日,置出资产涉及的负债合计1,787,460,815.58元(合并口径)。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资产交割协议》,其中对负债转移约定: 1)《资产交割协议》约定:“对于截至交割日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金融债务,中钢股份促使其控股股东中钢集团在2014年9月2日之前代为偿还;如果中钢集团未能偿还,则由中钢股份偿还。” 截至2014年7月31日,金融债务总额为7.82208亿元,其中有三笔银行贷款(本金分别为1.8亿元、0.5亿元和0.48亿元)均没有获得相应银行的同意函,中钢股份已经将上述三笔银行贷款的本金和相应利息偿还给相应银行;其余金融债务已经获得债权人同意函并转移至吉炭有限。 2)对于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除金融债务外的一般债务,如任何未向中钢吉炭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权人在交割日后向中钢吉炭主张权利的,中钢吉炭应在收到权利主张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债权人和中钢股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上述权利主张交由中钢股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负责处理,由中钢股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如前述债权人不同意其债权移交中钢股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处理,则中钢吉炭将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钢股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参与协同处理,在中钢股份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中钢吉炭后,由中钢吉炭向债权人清偿。 3)对于资产过户公告日后,中钢吉炭对置出资产所涉及的各项应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中钢股份给予中钢吉炭逐笔等额补偿。 4)对于资产过户公告日后,中钢吉炭因上述负债转移而引致的相关法律诉讼给中钢吉炭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中钢股份承担。 (6)人员 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和《重组协议》,交易各方同意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办理中钢吉炭现有员工的劳动和社保关系转移工作,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员工由吉炭有限接收,并将于交割日随吉炭有限一并由中钢股份接收。中钢吉炭不承担本次职工安置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支出,相关费用支出全部由中钢股份承担。 上市公司自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核准批文后,已开始实施员工劳动合同的变动工作,上市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吉炭有限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截至资产过户公告日,除离职员工外,上市公司原在册员工共3,707名,目前有3,477名已与吉炭有限签订新劳动合同,其余人员正在办理劳动合同改签及协商安置过程中。 (三)资产验资和股份发行登记情况 致同对本次新增股份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206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已收到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29,696,397.00元。截至2014年9月2日止,上市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512,595,397.00元,实收资本512,595,397.00元。 2014年9月4日,中钢吉炭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向中钢股份发行的22,570.12万股及向中钢资产发行的399.51万股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期间损益的归属与确认 根据《重组协议》、《资产交割协议》的相关约定,评估基准日(2012年12月31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资产交割日(2014年7月31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置出资产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均由中钢吉炭享有或承担,根据致同对此出具的《置出资产审计报告》和致同审字(2014)第110ZA0184 号《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审计报告》,中钢吉炭在过渡期间的亏损为679,013,016.15元,将形成对中钢股份的相应债务。该等债务无具体偿还期限,也无计息要求。 注入资产中钢设备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和收益由中钢吉炭享有。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14]审字第90404 号《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合并审计报告》和中天运[2014]审字第90141 号《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合并审计报告》,中钢设备在过渡期间的盈利606,102,214.77元,该等收益归属上市公司。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公司审慎核查,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经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2014年9月4日,中钢吉炭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由于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已经任期届满,决议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推举陆鹏程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推举王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推举董达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推举田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推举郑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推举朱海武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推举朱玉杰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均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2014年9月4日,中钢吉炭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由于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已经任期届满,决议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推举常军为公司第七届股东代表监事;推举王立东为公司第七届股东代表监事;职工监事将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监事任期均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人员,除职工监事外,其他人员的任职均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4年9月22日召开。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协议包括: 1、中钢吉炭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中钢吉炭与交易对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完成了资产交割,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购买资产新增发的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承诺包括: 1、中钢股份、中钢资产关于通过本次重组认购中钢吉炭股份锁定的承诺; 2、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关于保持中钢吉炭独立性的承诺; 3、中钢集团、中钢股份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4、中钢集团、中钢股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5、中钢股份、中钢资产关于拟出售资产权属及有关事项的承诺; 6、中钢股份关于接收置出资产的承诺; 7、中钢股份关于注入资产诉讼的承诺; 8、中钢股份关于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声明与承诺; 9、中钢股份关于商标许可的承诺; 10、中钢吉炭、中钢集团关于未取得转移同意函的金融债权的承诺。 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中除第5项、第6项和第10项已经履行完毕外其他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承诺出具各方无违反该等承诺的情况。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中钢吉炭尚需完成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营业范围、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手续,并配合办理尚未过户完毕的置出资产过户手续。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协议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三)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3,068,181股新股募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配套资金,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八、独立财务顾问对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二)中钢吉炭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注入资产已履行交付义务,相关手续合法有效,中钢吉炭已经合法有效的取得注入资产。置出资产、负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已经全部转移至中钢股份指定的吉炭有限,其中部分资产的权属尚待变更至吉炭有限名下,对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尚未过户至吉炭有限的资产,中钢股份指定吉炭有限按现状全部接收,中钢股份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负责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如未来中钢吉炭因置出资产中未完成过户手续的资产而遭受任何损失,中钢股份将给中钢吉炭予以足额补偿,上述变更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四)中钢吉炭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股已在中登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申请受理确认及在深交所办理了上市手续,除此,中钢吉炭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范围、注册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本次重组的整合需要,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相关事项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钢吉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实施完毕,认购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具备上市条件,同意推荐中钢吉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法律顾问对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交易各方可依法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完成资产交割,部分已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份发行已完成证券预登记手续,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将于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但该等手续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4、 中钢吉炭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包括有关资产权属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整合需要,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6、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各方未出现违反协议或承诺的情形。 7、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8、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其他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章 新增股份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向中钢股份、中钢资产非公开发行的股份229,696,397股已于2014年9月 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登记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出具《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9月18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交易对方所持新增股份在本次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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