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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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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石化集团股权结构图如上:
1、划转前江钻股份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上图所示:

  (上接B11版)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如下表:

  ■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能撤单。

  (5)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和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 11:30 前发出的,当日下午 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 11:30 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7日15:00 至 2014 年10月8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一路5号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 健 邮政编码: 430223

  电话:027-87925236 传真:027-87925067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

  附件: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

  委托人签名(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6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国有产权

  划转协议及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以下简称“江汉石油管理局”)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于2014年9月12日签署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划转协议》(以下简称《划转协议》)。

  江汉石油管理局将其持有的江钻股份67.50%股权无偿划转给石化集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本次划转完成后,江汉石油管理局将不再持有江钻股份股权,石化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江钻股份67.50%的股权,成为江钻股份的控股股东。交易前后石化集团控制的江钻股份股权比例并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协议签署情况

  《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1、股权划出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2、股权划入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3、划转的国有产权的数量:270,270,000股,占江钻股份总股本的67.50%

  4、协议签订日期:2014 年9月12日

  5、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法人公章,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后生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划转尚需经过国务院国资委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豁免石化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及对其提交的相关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后,方能实施。

  二、划入方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企业

  注册资本:23162058.5 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傅成玉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01244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510169286X

  成立时间:1983年09月14日

  经营范围: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石化集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石化集团股权结构图如下:

  ■

  三、本次划转前后江钻股份的股权结构

  本次划转前,石化集团不直接持有江钻股份的股份。根据《划转协议》,石化集团将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获得江钻股份67.50%的股权。

  1、划转前江钻股份的股权结构

  ■

  四、其它说明

  本次划转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江汉石油管理局尚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因本次划转而违反规定的情形,也不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划转事项系由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决策的独立事项,不以其他事项或条件为前提。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次划转事项尚需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次划转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就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以及豁免石化集团要约收购义务。鉴于上述有权部门审批的前置要求,本次划转事项能否顺利完成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继续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本次划转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划转协议》;

  2、《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江钻股份 公告编号:2014-057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井下动力钻具相关设备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投资项目概述

  根据《公司井下动力钻具产业发展规划(2015年-2017年)》的相关内容,公司将通过新增设备投资的方式扩充产能,完善螺杆钻具的维修服务能力,创新盈利模式。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现金方式增加设备投资3,934.2万元,其中井下动力钻具生产所需生产设备3,141万元,区域维修站设备793.2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

  1、201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应参加董事9名,实参加董事9名,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井下动力钻具产业2015年-2017年发展规划及增加设备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井下动力钻具业务增加设备投资资金3,934.2万元(其中井下动力钻具生产所需生产设备3,141万元,区域维修站设备793.2万元)。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刘学军先生签署上述增加设备投资行为中涉及的全部法律文件。

  2、本次投资项目不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1、国内外螺杆钻具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国内市场螺杆钻具市场需求仍在持续增长,随着定向井、水平井数量的增多,以及钻井提速的要求,螺杆用量会逐年增加。

  2、公司螺杆钻具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公司井下动力钻具产业逐步发展,钻头钻具组合的全井承包模式初显成效;产品的稳定性得到迅速提升。产品订单增加,但产能不足,螺杆钻具产业需进一步发展。

  3、提升钻头钻具产业协同能力的需要。扩充螺杆钻具产能,在持续提高产品使用寿命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开展螺杆钻具修复业务模式,不仅能增强项目的盈利能力,也有利于统筹运用好维修站点,及时总结新盈利模式的实践经验,带动相关产品从单一的制造型向服务型转变。

  四、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根据《公司井下动力钻具产业发展规划(2015年-2017年)》,在规划期内建设和利用好新疆、长庆、川渝等维修站点,开展修复业务能有效降低产品成本,降低盈亏平衡点作业率,提高利润等方面效果显著。

  五、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扩充螺杆钻具产能,是完成《公司井下动力钻具产业发展规划(2015年-2017年)》的重要步骤和保障。随着公司产能建设、技术进步、市场拓展方面规划目标的落实,在持续提高产品使用寿命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有利于增强项目的盈利能力,也有利于统筹运用好维修站点,及时总结新盈利模式的实践经验,带动相关产品从单一的制造型向服务型转变,更能增强公司“钻头+螺杆”全井承包方案的市场竞争力,发挥钻头钻具的产业协同效应。

  六、投资项目的风险提示

  本投资项目最主要的风险为技术研发滞后的风险,如果产品和工艺不能按照规划目标取得进展,达到预期的技术领先优势,则会影响到项目的市场规划及创新盈利模式目标的实现。对此,公司已细化了技术研发的年度分项目标,落实了责任人,并从人力资源优化等角度为技术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6日

    

      

  股票代码:江钻股份 股票简称:000852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江钻股份

  股票代码:00085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1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4年九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权益变动情况。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次股份变更事宜尚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对江钻股份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注册资本:236,417万元

  成立日期:1993年3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孙健

  住所: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000022029

  组织机构代码:17756419-4

  税务登记证号码:鄂潜税 登字 429005177564194 号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经营期限:长期

  控股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中石化集团,100%

  通信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广华江汉路1号

  联系电话:0728-6502051

  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及油气副产品的加工、销售;机械设备、配件、仪器仪表、钻头、钢管、建材的设计、制造、销售;化工产品、轻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与油气共生或伴生的矿产品开采与销售;非食用农副产品的生产、销售;工交及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供水、供电(限持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水路运输(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公路运输(限持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包境外石油天然气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承包境外化工石油、石油天然气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江汉石油报出版(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主要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江钻股份67.50%股权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石化集团成为江钻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履行江钻股份2007年度股权分置改革时原控股股东所作承诺,将下属石油机械板块相关业务借助资本化运作手段注入上市公司,推动内部资源整合,促进产业化发展,为江钻股份长期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把江钻股份建成中石化集团石油钻采机械制造基地,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江钻股份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汉石油局不再持有江钻股份的任何权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亦不存在江汉石油局在未来12个月继续减少其在江钻股份拥有权益股份计划的情形。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江钻股份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汉石油局持有江钻股份270,270,000股股份,占江钻股份总股本67.50%;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汉石油局不再持有江钻股份股份,中石化集团受让江钻股份上述股份,成为江钻股份控股股东。

  二、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国有股份无偿划转

  股份划出方:江汉石油局

  股份划入方:中石化集团

  划出股份的数量:江钻股份270,270,000股

  划出股份比例:占江钻股份总股本的 67.50%

  本次划转股份的性质:限售流通A股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江汉石油局不再直接持有江钻股份任何股份,不再为江钻股份的控股股东;中石化集团成为江钻股份的控股股东;江钻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股份划出方江汉石油局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须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2014年8月13日,中石化集团作出将江汉石油局所持江钻股份67.50%的股份划转至中石化集团的决定。

  2、2014 年8月28日,江汉石油局召开局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将所持江钻股份67.50%的股份划转至中石化集团。

  3、2014年9月12日,中石化集团与江汉石油局签署《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权划转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2、中国证监会对中石化集团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以及同意豁免中石化集团要约收购江钻股份股份的义务。

  四、江钻股份股份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的标的股份为限售流通股。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江汉石油局持有的江钻股份的股份不存在被设定其他质押、冻结或者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1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在江钻股份2007年股权分置改革时向流通股股东承诺:(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或转让。(2)其将在江钻股份股改实施完成后一年内,由其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通过江钻股份增发或其他合适方式,将其拥有的机械制造行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江钻股份,把江钻股份建成中石化石油钻采机械制造基地。

  上述第(1)项承诺已履行完毕。就第(2)项承诺,江汉石油管理局在公司股改实施完成后一年内,根据股改承诺内容,提出将三机厂注入江钻股份的议案,但未获江钻股份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江钻股份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 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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