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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28 证券简称:凤凰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4-046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新增临时提案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 年9月18日上午在南京市湖南路1号凤凰广场A座2807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人,代表股份1,835,839,5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5,502,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总经理周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835,813,060股,反对票12,800股,弃权票13,7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9.9985%。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赞成票311,000股,反对票12,800股,弃权票13,700股,赞成票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2.1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对本项议案分段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持股1%以下:813,060股同意,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96.84%,12,800股反对,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1.53%,13,700股弃权,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 1.63%。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610,900股同意,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股反对,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持股1%以下且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下:202,160股同意,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88.41%,12,800股反对,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 5.6%, 13,700股弃权,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 5.99 %。 持股5%以上(含5%):1,835,000,000股同意,占该区段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关于修订<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835,811,560股,反对票12,800股,弃权票15,2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9.9985%。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赞成票309,500股,反对票12,800股,弃权票15,200股,赞成票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1.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9,560股。其中,赞成票811,560股,反对票12,800股,弃权票15,2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6.66%。 3、审议《关于修订<凤凰传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835,811,560股,反对票5,800股,弃权票22,2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9.9985%。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赞成票309,500股,反对票5,800股,弃权票22,200股,赞成票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1.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9,560股。其中,赞成票811,560股,反对票5,800股,弃权票22,2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6.66%。 4、审议《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1,835,811,360股,反对票13,000股,弃权票15,2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9.9985%。其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赞成票309,300股,反对票13,000股,弃权票15,200股,赞成票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1.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共计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9,560股。其中,赞成票811,360股,反对票13,000股,弃权票15,20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96.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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