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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4-025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17日-2014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7日15:00 至2014年9月1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9号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9,507,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3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9,370,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14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6,294,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10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股同意,13,600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结果: 16,412,2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7%;13,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股同意,13,600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7,553股同意,20,1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412,2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7%;20,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07,753股同意,99,9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3%,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332,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1%;9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485,899股同意,15,254股反对,6,5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16,410,5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15,25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6,5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冯成亮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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