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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3 证券简称:丰原药业 公告编号:2014-051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非流通股股东拟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3500万股,每10 股流通股将获得3.5 股对价安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2005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年1月13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2006年1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原股东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80万股)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股数由公司股东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代为垫付。 2013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执字第00275-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名下)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880万股‘丰原药业’限售流通股作如下分配(处置):950万股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的未受偿债权8149.4036万元;1300万股交付第三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债权9686.1793万元;630万股作为对价股份偿还给第三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上述股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各接受人时起转移。” 经司法执行程序,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因上述司法裁定而持有本公司950万股,且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对价安排也因上述司法裁定的形式得到了偿还。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注:2006年1月,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不持有本公司股份。公司原股东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880万股)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的对价安排股数由公司股东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代为垫付。 2013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执字第00275-2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名下)的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880万股‘丰原药业’限售流通股作如下分配(处置):950万股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的未受偿债权8149.4036万元;1300万股交付第三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用以抵偿该公司对河南省龙浩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债权9686.1793万元;630万股作为对价股份偿还给第三人安徽蚌埠涂山制药厂。上述股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各接受人时起转移。” 经司法执行程序,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因上述司法裁定而持有本公司950万股,且该部分股份在公司股改时应执行对价安排也因上述司法裁定的形式得到了偿还。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所涉及的司法裁定过户事项,请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被司法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陈鸿杰就公司部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宜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截至核查报告出具日,丰原药业限售股份持有人均能严格履行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丰原药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七、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 是 √ 否。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未来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 是 □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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