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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6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13号)核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共向两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3,626,373股,发行价格为3.6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49,999,997.72元。截至 2014年9 月15日止,公司已收到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扣除其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1,000.00万元后,转入的特定对象认缴股款439,999,997.72元(该金额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756,183.9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39,243,813.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35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会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新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江门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江门分行")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签订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建行新会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01670601053013861,截止2014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该金额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756,183.9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余额149,243,816.03元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行新会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656163917646 ,截止2014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农行江门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44370301040026357,截止2014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69,999,997.7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广发行江门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3001588010040260,截止2014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7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相关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公司及相关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长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相关银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对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建明、田爱华可以随时到相关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相关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相关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相关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相关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相关银行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长城证券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相关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相关银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若长城证券发现公司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监管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长城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长城证券提醒后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长城证券利益的情况下,长城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公司同意,无需另行获得长城证券书面同意,相关银行有权将监管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权利义务的转让在相关银行的转让通知到达公司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监管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凡因执行监管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监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公司、相关银行及长城证券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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