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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2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155,945,454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11.0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715,399,994.00元 募集资金净额:1,700,023,611.53元 2、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和限售期价格
3、新增股份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4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6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均为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9月17日(非交易日顺延)。 4、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于2013年8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2013年9月5日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4年8月21日,发行人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延期一年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 2014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 2014年4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32号),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18,000万股新股。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得配售的情况 2014 年9月9日(T日)上午9:00-12:00,在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证券”、“主承销商”)共收到8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海际证券共收到8单申购报价单,全部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注: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免缴申购保证金外,其余参与本次认购的对象均缴纳申购保证金1,000.00万元。 经发行人、海际证券与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其中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家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余1家投资者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约定足额缴纳保证金1,000.00万元整,报价为有效报价。 发行人和海际证券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945,45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9.53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向特定投资者询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在上述原则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申购日(2014年9月9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12.42元/股的88.57%和发行底价9.53元/股的115.43%。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15,399,99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376,382.47元(包括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和股份登记费),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00,023,611.53元。 (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一)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截至2014年9月12日,6名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1,715,399,994.00元缴付海际证券指定的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114286号《验资报告》。 2014年9月15日,海际证券扣除保荐承销费后已将募集资金足额划至中茵股份指定的资金账户。 2014年9月15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中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114288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9月15日,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普通股155,945,45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15,399,99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5,376,382.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700,023,611.53元。 (二)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155,945,454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4年9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海际证券作为中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程参与了本次发行工作,海际证券认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茵股份本次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中茵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茵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过程及认购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票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五、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55,945,454股,发行对象家数为6名,具体情况如下:
(一)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注册资本:200,000,000 元 认购数量:18,000,000股 限售期限:12 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鶤 注册资本:250,000,000 元 认购数量:18,000,000股 限售期限:12 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三)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小松 注册资本:100,000,000 元 认购数量:18,000,000股 限售期限:12 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四)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注册资本:125,000,000 元 认购数量:18,000,000股 限售期限:12 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五)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注册资本:150,000,000 元 认购数量:77,000,000股 限售期限:12 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注册资本:210,000,000 元 认购数量:6,945,454股 限售期限:12 个月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4 年8月29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变更为:
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55,945,454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700,023,611.53 元,以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合并口径财务数据静态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将增加至8,476,398,455.50元,增幅25.09%,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将增加至2,575,243,757.81元,增幅194.24%。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公司主营房地产业务,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房地产业务的稳步发展,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稳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未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未对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发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获得配售的相关投资者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和同业竞争状况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状况产生影响。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俊 保荐代表人:唐东升、林旭斌 项目协办人:靳瑜 项目组成员:方大可、王震、王帅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 电话:021-38582000 传真:021-68598030 (二)发行人律师:通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 陈巍、陈军、李仲英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朱建弟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琪、田华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4楼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十、上网公告附件 1、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3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4年9月,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总股本由327,374,896股增加到483,320,350股。由于总股本发生变更,根据公司2013年9月5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及2014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延期一年的议案》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738万元”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332万元”。 2、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27,374,896股,均为普通股股份”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3,320,350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首次增资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4年9月,公司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共募集资金1,715,399,9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0,023,611.53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茵”),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和徐州中茵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同意公司分期对徐州中茵增资,首次增资2.5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徐州中茵注册资本由7000万元增加到3.2亿元,公司直接持有徐州中茵股份为78.13%,直接和间接共持有徐州中茵股份为93.44%。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徐州中茵实施募投项目进度情况及时进行后续增资,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72,576,110.52元置换截止2014年8月3 1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72,576,110.52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9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8.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时间12个月。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承诺: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前述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归还上述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议案》 因公司已于2014年9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引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公司将与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将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4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于2014年9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9号),公司拟以募集资金172,576,110.52元置换公司截至2014 年8月31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72,576,110.52元。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72,576,110.52元置换公司截至2014 年8月31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72,576,110.52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时间12个月。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承诺: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前述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归还上述暂时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8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8.5亿元,期限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4]432号《关于核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9月11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945,454股,每股发行价格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5,399,9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376,382.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0,023,611.53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账号 692002969)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是用于公司孙公司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茵”)负责开发的“徐州中茵广场项目”,推进该项目整体建设进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徐州中茵将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进行补足,以保证本次募投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避免募集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时间12个月。 本次拟借用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茵股份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茵股份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鉴于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中茵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5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时间12个月。 公司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8.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时间12个月。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6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32 号),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股份”或“公司”)2014 年9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945,454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 1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71,539.9994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1,537.63824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70,002.36115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中茵股份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中茵股份以及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控股孙公司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与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保荐机构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海际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分别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仅用于中茵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项目实施主体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际证券。项目实施主体存单不得质押。 项目实施主体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项目实施主体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际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 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际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中茵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 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际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际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际证券每半年度对中茵股份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中茵股份授权海际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旭斌、唐东升可以随时到 专户银行查询、复印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际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项目实施主体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际证券。 (六)项目实施主体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际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际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际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际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在海际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因专户银行上述行为给中茵股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海际证券发现 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中茵股份、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海际证券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 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中茵股份、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海际证券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7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72,576,110.52 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4]432号《关于核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9月11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5,945,454股,每股发行价格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5,399,9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376,382.4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0,023,611.53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账号 692002969)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8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向于以下项目:
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开发,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徐州中茵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14年8月31日,徐州中茵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601,744,835.38元。 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中已披露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徐州中茵经审计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429,168,724.86元。 截至2014年8月31日,徐州中茵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72,576,110.52元。 上述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9号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已经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中茵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9号)《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茵股份截至2014年8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付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茵股份本次使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中茵股份使用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鉴于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中茵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72,576,110.52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中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监证报告《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289号)。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72,576,110.52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72,576,110.52 元。 公司八届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72,576,110.52 元置换公司截至2014年8月31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45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36,306,801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41.64%;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 28.20%)通知:中茵集团自2014年5月开始通过大宗交易和约定式购回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364,600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的4.9987%;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的3.386%。 中茵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减持前后变动情况如下表:
2、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 ,公司股东冯飞飞女士(系公司控制人高建荣先生之配偶,持有公司股份16,490,000股,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5.04%;占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3.41%),冯飞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在发行前后变动情况如下表: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未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中茵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茵股份 股票代码:60074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股份”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茵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32号)核准。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机关全体成员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人除持有中茵股份外,还持有以下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信息披露人管理的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格林美(股票代码:002340)股份,占比7.38%。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鑫龙72号(第一期)及鑫龙72号(第二期)基于对中茵股份企业价值分析与前景的预测,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持股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鑫龙72号(第一期)及鑫龙72号(第二期)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中茵股份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中茵股份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鑫龙72号(一期)和鑫龙72号(二期)未持有中茵股份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4年4月24日,中茵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32号),其核准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8,000万股新股。中茵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过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一)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认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9.53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向特定投资者询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在上述原则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1.00元/股。 中茵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55,945,454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鑫龙72号(一期)和鑫龙72号(二期)共获配77,000,000股,认购金额847,000,000.00元。其中:鑫龙72号(一期)获配35,001,110股,占中茵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7.24%;鑫龙72号(二期)获配41,998,890股,占中茵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8.69%。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鑫龙72号(一期)和鑫龙72号(二期)合计持有中茵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二)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信息披露人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鑫龙72号(一期)和鑫龙72号(二期)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已履行必要批准程序。 (四)转让限制或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通过旗下鑫龙72号(一期)和鑫龙72号(二期)所认购的由中茵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与中茵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茵股份最近一年及一期不存在重大交易,亦无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四、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中茵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中茵股份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鑫龙72号(一期)和鑫龙72号(二期)不存在买卖中茵股份股票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旗下其他专户产品买卖中茵股份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茵股份签署的《中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葛伟忠 签署日期:2014年9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制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2014年9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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