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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向“213条”学什么? 2014-09-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喻
2010年,有一本畅销书《大而不倒》,描述的是金融危机后华尔街众生相。 在国内金融机构中,中信股份也算是“巨无霸”一类。根据最新的数据,公司上半年的净利润是190亿元,风头一时无两的阿里巴巴BABA都要称一声“大哥”,但这并不妨碍香港证监会向其出手,宣布对刚刚在港整体上市的中信股份及荣智健等5名前任高层展开法律程序。 这是香港历史上第一次将大型蓝筹公司作为调查及索偿的对象,在两地都有较大影响。有人认为香港证监会胜诉是十拿九稳,但相较于官司输赢,更应该看到其借鉴意义。 “第213条”威力巨大 首先,证监会起诉中信股份,其法律依据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强制令及其他命令”。该条例虽然只有1000余字,读起来复杂晦涩,但却是打击证券犯罪的核武器。简单一点解释是:只要证监会认为或者怀疑任何人违反了该条例的任何条款,即有权请求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发出多项命令,包括强制当事人采取法庭指示的步骤,使交易各方恢复他们订立交易之前的状况。 由于第213条弹性极大,相当于变相地赋予香港证监会极大权利,威力不言而喻,这意味着香港证监会可以针对任何市场不当行为,主动积极地发挥自身作为市场秩序维护者的作用。无论是首次公开募股(IPO)造假,还是虚假陈述,213条都能使用。 也正因为这样,香港证监会每次启动213条,都是“柿子专挑硬的捏”,其中最有名的便是洪良国际案与老虎基金案。 2010年3月29日,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展开法律程序,认为其在IPO过程中造假,作出重大虚假和具误导性的陈述,最后促使香港高等法院颁发命令:责令洪良国际耗资10.3亿港元回购其IPO之时发行在外的5亿股股票,这个金额甚至大于其在IPO时所募集的资金净额。这是香港证监会第一次根据第213条规定取得上述类似法庭命令。 另一次则是在老虎亚洲案中,老虎亚洲资产管理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纽约、未在香港设立营业机构或聘用雇员的资产管理公司。香港证监会指称,老虎亚洲涉嫌非公开配售中非法使用与配售有关的保密和价格敏感信息,并因此获利。在其既未被处以刑事处罚,也未参加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讯的情况下,基于老虎亚洲因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而受指控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香港证监会即寻求法庭命令,而这仅仅源自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最终被高院判罚4500万港元。 借鉴尚待《证券法》修改 但如果说香港证监会只针对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以威慑力见长的话,也不是实话。 来看一组数据,截至今年上半年,有23人接受了香港证监会的检控,民事诉讼78人,纪律处分64人,启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研讯程序22人,共计187人。就公司而言,除了中信股份这样的大公司,中国平安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工银国际融资有限公司也因为市场行为失当,被处以罚款。 相比之下,内地维权较为被动,维权成功案例多为虚假陈述,而且启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还有一个前置程序,即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决定、财政部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此外,香港证监会是代表4500名投资者提起的诉讼,承担了公益诉讼的职能。内地还是以散户单打独斗为主,在散户与强势上市公司的抗衡过程中,前者往往落于下风,还面临着诉讼成本高、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使得在实际生活中,中小投资者运用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并不高。 珠玉在前,一线的内地维权律师积极性不高,他们认为要向香港证监会靠拢,唯一的途径是修改《证券法》。目前,我国证监会基本上无权发布制止或禁止违法行为发生或持续发生的命令,无权发布宣布证券或同证券有关的合同无效的命令等。以上这些,都对证券执法中的司法权介入提出了需求,它可以弥补单一证券执法的不足,有效进行调查取证和制止,预防违法行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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