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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光电 公告编号:2014-096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9-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6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9月10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调整公告》,并对通知进行了更正,并于2014年9月20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9月22日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1日~9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15:00至2014年9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龙勤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2,522,1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37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2,400,5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341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1,6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212,522,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2,522,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2,522,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增加"光电缆原材料销售"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212,522,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2,522,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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