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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华懋科技 股票代码: 603306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09-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10,500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5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公司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厦门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敏聪、赖方静静、王雅筠、赖嘉慧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天资祥有限公司、厦门懋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的赖方静静、赖敏聪、张初全、陈少琳及担任监事的张永华、甘华承诺:在上述三十六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的赖敏聪、赖方静静、张初全和陈少琳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述做出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东承诺:本人/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华懋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懋科技所有,本人/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懋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懋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企业将向华懋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华懋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华懋科技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华懋科技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科技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祥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所持华懋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华懋科技股份总数的10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拟减持华懋科技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科技并予以公告。 公司股东厦门懋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华懋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的华懋科技股份总数的50%;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拟减持华懋科技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华懋科技并予以公告。 上述公司股东金威国际、上海祥禾、懋盛投资承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华懋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华懋科技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华懋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华懋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华懋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签署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①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③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④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华懋科技股份以稳定华懋科技股价。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①当触发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华懋科技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如需),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华懋科技,华懋科技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华懋科技披露增持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计划。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②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华懋科技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华懋科技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华懋科技上市后累计从华懋科技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华懋科技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华懋科技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如华懋科技触发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可选择增持公司股票与华懋科技回购股份同时进行,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实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华懋科技股份以稳定华懋科技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触发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其将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华懋科技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华懋科技。华懋科技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华懋科技披露其买入华懋科技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华懋科技股份的计划。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②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华懋科技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华懋科技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华懋科技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华懋科技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④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华懋科技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华懋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华懋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华懋科技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华懋科技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华懋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华懋科技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华懋科技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金威国际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及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公司上市后发生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其他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所作其他承诺进一步的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其已作出的关于一致行动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控股股东若违反其已作出的关于一致行动的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发行人2014年第二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本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元
本公司2014年第二季度及2014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如下: 单位:元
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14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未出现重大变动。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预计2014年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与2013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七、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39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559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年9年26日 股票简称:华懋科技 股票代码:603306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000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00万股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500万股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MT (Xiamen) New Technical Materials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人民币1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赖方静静 成立日期:2002年5月16日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苏山路69号 经营范围:从事工程用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及加工 邮政编码:361024 电话:0592-7795188 传真号码:0592-6228318 互联网网址:http://www.hmtnew.com 电子信箱:ab_nancy@hmtnew.com 董事会秘书:陈少琳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华懋科技董事、高管、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董事、监事、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华懋科技股份的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未曾发行过公司债券。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金威国际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1992年5月4日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注册地址为Akara Building 24, De Castro Street, Wickhams Cay I, Road Town, Tortola, BVI,注册号61750。HUA MAO GROUP CORPORATION持有金威国际100%股权。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雅筠、赖敏聪、赖方静静和EMILY LAY CUSTODIO四位自然人。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该四位自然人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金威国际53.50%的股权,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43.0675%的股权。 王雅筠,中国台湾籍,1970年10月出生,台胞证号码为:A22126****,住所为台北市。 赖敏聪,中国台湾籍,1934年11月出生,台胞证号码为:N10016****,住所为台北市。 赖方静静,中国台湾籍,1942年11月出生,台胞证号码为:A20027****,住所为台北市。 赖嘉慧,美国籍,1969年7月出生,护照号码为:21030****,住所为纽约市。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500万股,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500 万 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1,646户。本次上市前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四、股票发行情况 发行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3,5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价格:12.08元/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35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3,150万股。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2,2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9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350号)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4元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400,400,329.74元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91元(按截至2014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0.628元(按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盈率:19.24倍(每股收益按201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1-2013年的财务数据、2014年1-6月财务数据已经立信审计或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4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1.财务状况分析 单位:元
随着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企业规模有所增长,2014年上半年,公司净利润为5,204.80万元,股东权益有所提升。 2014年上半年,公司盈利使公司账面资金相应增加,流动资产有所上升;同时,公司继续投入资金进行新厂区的相关建设,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比2013年年末增加约3,404万元,导致非流动资产有所增长。 2014年上半年,公司为融资新增银行借款,其中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含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比2012年年底分别增加约172万元和1,653万元,负债规模相应增长。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动。 2.盈利情况分析 单位:元
2014年第二季度,公司业务保持了继续增长的趋势。2014年上半年度,公司收入及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了20.56%和22.96%,企业整体盈利有所提升。 3.现金流量情况分析 单位:元
2014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公司的盈利情况基本保持一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公司继续投入资金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导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增加,相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相应减少。 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况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预计2014年第三季度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与2013年同期相比无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发行人已于 2014 年9月24日与国金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4年8月20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联系人:张华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刘昊拓 常厚顺 联系人:刘昊拓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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