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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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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5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成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2014年9月26日一届职代会主席团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选举刘丽华女士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个人简历附后),任期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原职工代表监事秦宏武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监事会对秦宏武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9月29日

附:刘丽华女士简历

刘丽华女士,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91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粉末冶金专业,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EMBA。曾任宁夏有色金属研究所助理工程师,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科技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销售部销售员、销售主管,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市场部主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主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部长。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5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18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4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陈林、何季麟、朱景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9月30日,公司2014-058号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陈林、何季麟、朱景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9月30日,公司2014-05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5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在公司快速推进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人才与建设管理经验,不能满足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色东方公司”或“控股股东”)拥有一支能力水平较高的信息系统规划、开发和运维队伍,具有完善成套的信息管理机制,本着方便、快速和成本低廉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物理整合各类信息化资源,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该专业已经具备的优势,为公司提供专门的信息服务支持,由控股股东统一管理信息化资产,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公司拟同意将信息化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接受委托后依法经营管理。控股股东无偿有效使用委托资产,公司无偿享有控股股东提供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服务。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委托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陈林、何季麟、朱景和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控股股东(母公司)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1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86,558472,683
负债总额279,509271,121
净资产207,049201,562
财务指标2013年1-12月(经审计)2014年1-6月份(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07,26739,747
利润总额-8,430-5,531
净利润-8,602-5,531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公司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委托经营的资产是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中购置的设备,形成固定资产原值为421.52万元,其中IBM服务器—ERP(账面原值为228.26万元)、IBM服务器—办公自动化软件(账面原值为47.17万元)、IBM服务器—ORACLE数据库软件(账面原值为41.60万元)以及其它设备104.49万元。现已计提折旧累计为400.32万元,资产净值为21.20万元。

四、委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委托双方

委托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2、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止。

3、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委托方承诺,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方未在委托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在本协议的委托期限内,将不在委托资产上设定任何担保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3)委托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委托资产处于良好的可适用状态;

(4)委托方承诺并保证,不干预受托方对委托资产的正常使用,不干预受托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5)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利用其人才优势向委托方提供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信息系统开发、升级与维护,以及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维修。

4、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有权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生效后即受其约束;

(2)受托方承诺,不利用委托资产进行非法活动;

(3)受托方负责维护、检修、保养委托资产,资产增值部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可对委托资产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4)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或者委托资产的性质使用委托资产受到损耗的,受托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方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供委托方信息化建设所需的信息系统开发、升级与维护,以及信息化硬件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等服务。受托方利用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委托方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

(二)协议的定价政策

鉴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托方无偿有效使用委托资产;委托方无偿享有受托方提供的信息化建设所需的各项服务。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7518万元(不包括支付控股股东的资金使用费)。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色东方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2、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4-05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的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有效缓解公司阶段性资金压力,公司拟向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色东方公司”或“控股股东”)分次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拆借期限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可分次发放,公司可分次偿还,资金使用费以每次实际借款金额为基数,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预计资金使用费不超过300万元。

2.关联方关系

由于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一款的规定,中色东方公司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李彬、陈林、何季麟、朱景和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到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2、控股股东(母公司)的财务数据 :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1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86,558472,683
负债总额279,509271,121
净资产207,049201,562
财务指标2013年1-12月(经审计)2014年1-6月份(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07,26739,747
利润总额-8,430-5,531
净利润-8,602-5,531

3、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色东方公司因持有本公司201,916,8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45.8%,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有效缓解公司阶段性资金压力。

本次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损坏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营均无不利影响。

四、拆借资金情况说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4日止,公司已向控股股东累计拆借资金发生额为20,700万元。截止到2014年9月24日,余额为6000万元,公司实际已向控股股东支付资金使用费578,075元。

公司在《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公告》(2014年3月25日,公司2014-017号公告)中已披露过预计在2014年支付控股股东资金使用费300万元。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7518万元(不包括支付控股股东的资金使用费)。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认为,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将有关IBM服务器及其相关软件系统委托给控股股东维护管理,借助控股股东在信息化管理专业的优势,充分有效地利用相关服务器的软硬件资源,通过实行分级管理,采取硬件安全策略,实施网络隔离,设置防火墙,确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可靠和日常业务的独立运行,实现互惠互利、利益共享。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对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有效缓解公司阶段性资金压力,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拆借资金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拟向控股股东支付的资金使用费费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前已与独董进行了沟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文献军、白维、班均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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