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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4-41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澳洋国际大厦十一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开时间:2014年9月29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下午14: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9月28日-2014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8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主持人:董事迟健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317,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174,5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5%。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赞成:285,338,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5%;反对:3,000股;弃权:0股。 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赞成:287,314,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5%;反对:3,00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订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287,314,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5%;反对:3,000股;弃权:0股。 4、《关于修订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287,314,7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99.95%;反对:3,000股;弃权: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2、法定代表人:王凡 3、律师姓名:潘岩平、张玉恒 4、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4-42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42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3,036,000股;王昕、卢海蛟2名已离职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68,000股,共计3,304,000股。公司总股本将从562,652,977股减少至559,348,977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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