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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76
债券代码:112125 债券简称:12海翔债TitlePh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海翔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披露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作为“12海翔债”(债券代码:112125)的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一年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90个基点至6.50%,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为6.5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

2、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回售申报日为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即:2014年9月26日、9月29日、9月30日。

4、回售款到账日:2014年10月31日。

5、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海翔债”。

重大事项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4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鉴于目前本期债券主体及债项级别均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如资信评级机构在后续跟踪评级报告中仍维持现有的信用级别及展望,则本期债券需按风险警示债券的相关规定处理。

2、本期债券发行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45次工作会议审核,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本次重组实施后,发行人资产状况及业务范围将发生较大变化,提醒投资人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现将公司关于调整“12海翔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2海翔债”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海翔债

3、债券代码:112125

4、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第2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上调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后续期限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起息日:2012年10月31日。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3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5年10月3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10月31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6、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经鹏元资信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4年5月23日,经鹏元资信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

19、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委托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2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12海翔债”票面利率调整安排

经公司决定,选择上调票面利率90个基点至6.50%,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为6.5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固定不变。

三、“12海翔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安排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回售申报日:2014年9月26日、9月29日、9月30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维持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变的决定。

6、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海翔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 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款到账日:2014年10月31日。

2、回售部分的债券享有自2013年10月3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每手面值1,000元的“12海翔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0.4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回售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回售款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行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在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款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海翔债”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回售的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收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的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持有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4年11月14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投资发展部。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支路100号

联系人:许华青

联系电话:0576-88820365

传真:0576-88820221

邮政编码:318000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联系人:郇超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826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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