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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2 证券简称:宁波银行 公告编号:2014-04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10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6,007,87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45元(分红调整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92,766,518.40元,扣除发行费用16,255,033.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76,511,485.2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安永华明(2014)验字第60466992_B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10122000459946。截至2014年9月24日,该专户余额为3,076,511,485.2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管理该专户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三、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其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或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的情况,以及其他中信证券发现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中信证券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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