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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9-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4-44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局第六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六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16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及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全体监事。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局主席吴斯远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华侨城集团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议案》。 根据华侨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关于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函》,《关于与华侨城集团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议案》将华侨城集团公司建议的合作开发方案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合作开发方案如下: 一、华侨城集团公司和康佳集团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改造项目。 二、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华侨城集团公司占40%,康佳集团占60%。 董事局在对《关于与华侨城集团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除关联董事吴斯远先生、苏征先生、王晓雯女士、何海滨先生回避表决外,其余3名董事以0票同意,0票反对,3票弃权否决了该项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杨海英女士、张忠先生、冯羽涛先生在董事局会议审议《关于与华侨城集团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议案》前,发表了事前声明,如下: 鉴于康佳集团股东对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方案的分歧较大,且华侨城集团公司未对其提出的合作开发方案做出详细说明,我们无法判断该合作开发方案的公平合理性。 董事局会议审议后,公司独立董事杨海英女士、张忠先生、冯羽涛先生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独立意见,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虽然提到:当华侨城集团公司在合理的条件下提出共同参与开发涉案争议宗地的城市更新项目时,康佳集团不应拒绝。但《裁决书》并未就"合理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也未就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开发的具体合作内容和方式提供任何建议或判断。 从本人了解的情况来看,康佳集团中小股东要求的合作开发比例中康佳集团的占比与华侨城集团公司提出的方案中康佳集团的占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华侨城集团公司也未对其提出的合作开发方案做出详细说明。 因此,本人对华侨城集团公司提出的合作开发方案无法发表意见,对该议案投弃权票。 二、鉴于目前股东大会要求提供网络投票,股东的表决机制较为完善,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股东有机会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为尽快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开发事项,我们建议相关股东直接将《关于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说明: 一、华侨城集团公司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其重要职能。就合作开发方案来说,为了推动该项目尽快实施,华侨城集团公司已经作了积极沟通、协调和审慎考虑,并提出了合作开发方案。 二、就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合作开发方案,康佳集团董事局和管理层作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康佳集团董事局和管理层将继续推动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合作开发方案早日确定,推动康佳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能尽早实施。 三、根据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用地的《房地产证》的记载,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用地的使用年限为1985年1月11日-2015年1月10日,目前尚不确定该《房地产证》记载的使用年限到期后可能面临的情形,提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深康佳A、深康佳B 公告编号:2014-45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华侨城集团公司《关于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日前接到华侨城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发送的《关于共同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函》,为了尽快推进康佳集团总部厂区用地城市更新事宜,充分维护康佳集团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华侨城集团公司建议的合作开发方案如下: 一、华侨城集团公司和康佳集团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开发康佳集团总部厂区更新改造项目。 二、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为:华侨城集团公司占40%,康佳集团占60%。 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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