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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68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24日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9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12人,实际参会董事12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1人因个人原因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期间离职,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56人调整为55人,对应的9.9316万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调整为965.3339万份。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 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5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第三个行权期内(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可行权共325.09万份股票期权。 鉴于2014年7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以及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对1名离职员工对应的9.9316万份期权予以注销),董事会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55人,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482.6678万股(每位激励对象根据匀速行权的方法计算出的零散股采用四舍五入法取整)。 《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苗木事业部提出申请,拟在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以及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设立分公司,以便于公司对江苏省和山东省的苗圃进行经营管理。 表决结果:表决票12票,赞成票1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4-069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24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9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冬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1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 监事会对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的5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表决票3票,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70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0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1年1月10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2011年1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2011年1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1年1月27日,行权价格为64.89元,授予数量为378.98万份,授予激励对象为70人。 5、2012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及《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由70人调整为61人,对应的33.58万份期权予以注销,授予期权数量调整为345.40万份。并且,第一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期间内行权。 6、2012年5月,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以2012年5月25日为股票行权登记日,对提出申请行权的61名激励对象的863,500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截止2012年5月28日,公司已完成相关股份登记手续。本次行权完成后,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9.05万股。 7、2012年6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尚未行权的259.05万股股票期权根据《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516.62万份,行权价格为32.54元。 8、2013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及《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由61人调整为58人,对应的17.08万份期权予以注销,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调整为499.54万份。并且,第二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期间内行权。 9、2013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尚未行权的499.54万份股票期权根据《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999.08万份,行权价格为16.16元。 10、2013年6月,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以2013年6月18日为股票行权登记日,对提出申请行权的58名激励对象的3,33.03万份股票期权予以行权。截止2013年6月19日,公司已完成相关股份登记手续。本次行权完成后,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66.05万股。 11、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及《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激励对象由58人调整为56人,对应的15.87万份期权予以注销,授予期权数量调整为650.18万份。并且,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期间内行权。 12、2014年7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对尚未行权的650.18万份股票期权根据《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为975.27万份,行权价格为10.69元。 二、本次调整情况 由于原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期间离职,根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56人调整为55人,对应的9.9316万份期权予以注销,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调整为965.3339万份。 本次调整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由56人调整为55人,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调整为965.3339万份。 调整后的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2011年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意公司取消相关股票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实行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及本次行权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及本次行权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71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调整情况 2014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56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第三个行权期内(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可行权共325.09万份股票期权。 鉴于2014年7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以及2014年9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的议案》(对1名离职员工对应的9.9316万份期权予以注销),董事会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55人,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期权数量为482.6678万股(每位激励对象根据匀速行权的方法计算出的零散股采用四舍五入法取整)。 二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审核了调整后的公司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的相关条件,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调整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在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的期间内行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内行权。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可行权的5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四、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实行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行权数量等相关事项的调整及本次行权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及本次行权调整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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