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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投资 编号:2014-053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议案的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9月30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9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3,829,179股,占公司总股本699,214,962股的34.87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03,241,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6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名,代表股份140,587,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0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201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内容。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43,792,52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35,85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03,241,54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40,550,980股,反对35,857股,弃权800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76,4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35,85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公告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被担保企业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为同一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关联法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股份数量为103,116,092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2014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登载的相关内容。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0,649,83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39,25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24,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25,4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40,524,380股,反对39,257股,弃权24,000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49,8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39,25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律师、左笑冰律师 3、结论性意见:张军律师、左笑冰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张军、左笑冰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 2014年9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14-049。《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2014年9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30日14:00在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3,241,5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65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2014年9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数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140,587,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1065%。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监票。 (一)《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43,792,52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35,85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03,241,54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40,550,980股,反对35,857股,弃权800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76,4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35,85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二)《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公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0,649,83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39,25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24,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25,4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40,524,380股,反对39,257股,弃权24,000股。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49,8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39,25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根据表决结果,经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了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已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于2014年9月1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经本所律师张军、左笑冰验证,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张军、左笑冰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 李金全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张 军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左笑冰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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