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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西部证券 股票代码:002673 编号:2014-059TitlePh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10-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电话提示的方式,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等资料。2014年9月30日,本次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西部证券17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建武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3人,实际出席董事13人,公司监事和有关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规划(2014-2016年)的提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2014-2016年)业务发展规划的提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提案》。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14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更高效地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工作,拟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原议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现调整为: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对照表见附件1)。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对照表见附件2)。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考核管理方案(试行)的提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提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方案(试行)的提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的提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审议通过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方案(试行)的提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审议通过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提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对照表

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对照表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9月30日

附件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9月修订)》的要求,现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删除,该款内各项序号做相应调整。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新增加一款“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作为第三款。原第三款调整为第四款。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订为:“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9 月修订)》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订为:“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9月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现拟在《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中增加:“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5、《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修订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现拟在《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7、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现拟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做如下修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且应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业务规模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8、《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拟在《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增加一款:“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依据

1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9 月修订)》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4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9月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5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十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7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业务规模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8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订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附件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依据
1第七条第一款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2(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重大事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3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4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同时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第八十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平台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平台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9 月修订)》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9月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7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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