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4-050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追加承诺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1、本次追加承诺的股东为李飚先生,担任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职务。 2、追加承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3、追加承诺股东最近十二个月累计减持情况 李飚先生最近12个月未减持公司股票。 二、此次追加承诺的主要内容 1、股东延长限售期的主要内容
2、李飚承诺:自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实施完毕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64006957股公司股份。若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发生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公司。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将明确披露并及时督促追加承诺股东严格遵守承诺,对于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会保证主动、及时要求违反承诺的相关股东履行违约责任。对于本次追加承诺,公司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结算深圳公司办理变更股 份性质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1日
股票代码:002023 股票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14-049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票完成过户登记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9月8日,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特高新”)股东李再春先生与其子李飚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李再春先生将其持有的海特高新股票部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李飚先生转让55,945,012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1409290001),李再春先生协议转让给李飚先生的55,945,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016%)公司股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该部分股票在转让前后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李飚先生承诺未来12个月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64,006,957股股票。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前,李再春先生持有公司81,945,012股股票,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李再春先生持有公司26,000,0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7.72%;李飚先生持有公司64,006,9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8.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李飚先生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李飚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持公司的人员、财务、资产、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1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