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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14-038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 -15:00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现场会议地点: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高小平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长肖家守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梁军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3、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上述第1、3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王哲、张万程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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