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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7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年10月10日,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何曙华先生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0月9日期间,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11,179,792股(以下简称“本次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5.2785%。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何曙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84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1762%,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何曙华先生的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2、何曙华先生的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的股东何曙华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何曙华先生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特此公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6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军先生。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360,8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69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256,0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20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4,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9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340,6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股数20,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4,539,1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7%;反对股数20,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9,359,2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股数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4,557,7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0%;反对股数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毛国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精艺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的《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记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的任何理解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何曙华; 上市公司、精艺股份指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本报告、本报告书指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曙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无 二、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何曙华持有上市公司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17.67%股份。除此之外,何曙华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何曙华曾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如下:(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前述承诺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上述承诺均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所持股份的目的为调整资产配置。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曙华持有精艺股份比例由9.4547%下降为4.1762%,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2014年4月11日,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精艺股份739,412股。2014年4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精艺股份5,000,000股。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0月9日,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精艺股份5,440,380股。 本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精艺股份8,845,200股股份,占精艺股份总股本的4.17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曙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卖出精艺股份情况如下: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文本。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何曙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何曙华 日期:2014年10月1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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