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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4-080
债券代码:112117 债券简称:12福发债TitlePh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福发债"2014年付息公告

2014-10-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6日,凡在2014年10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0月1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发行的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福发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17)将于2014年10月17日支付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2福发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福发债(112117)

  4、发行总额:人民币4亿元。

  5、债券期限:6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7.00%。

  7、起息日:2012年10月17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新疆国力民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福发债"的票面利率为7.00%,每手"12福发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16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17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福发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

  邮编:350009

  联系人:吴小兰、许多

  咨询电话:0591-83283128

  传真:0591-8329635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方扬、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3134

  传真:0571-87902749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号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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