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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10-14TitlePh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4-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10月1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舒鹏程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及【(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29日,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律顾问向深圳全部两级法院查询本公司2011年至2014年5月20涉诉案件的查询结果,披露了原告舒鹏程2013年5月24日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诉讼公告,案件基本情况请见2014年5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2014-05-29号公告。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1、【(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鹏程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

  (2)、被告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李聚全对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舒鹏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54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109540元,由本案四被告共同负担90000元,原告负担19540元。

  如不服从本判决,原告舒鹏程、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聚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2、【(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鹏程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对2012年4月28日出借的1000万元本金,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2年4月28日起,计至2012年7月27日,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2、对2012年5月8日出借的1000万元本金,从2012年5月8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2012年8月7日,自2012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2)被告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李聚全对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舒鹏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188800元,由本案三被告共同负担175000元,原告负担13800元。

  如不服从本判决,原告舒鹏程、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聚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对该两案所涉及借款不知情,董事会从未审议过该笔借款,本公司财务报告也从未反映过该笔借款;该借款均系本公司前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聚全先生的个人行为,本公司并非原告所诉的实际借款人,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在最终判决生效前,本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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