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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7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2014-051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新华电视重大合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与中国新华电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新华电视")签署了《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签署重大合同公告暨复牌公告》。

  由于原合同到期,经过协商,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中国新华电视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新华电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新华电视")签署了《<户外LED全彩屏及广告发布系统定制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原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一年,原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单价变更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元整(14,800元/㎡),中国新华电视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前海新华电视代为其履行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与中国新华电视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上述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截至2014年9月30日的履行情况披露如下:2012年11月12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公司获得中国新华电视下达的第一批订单总金额预计为1,225.00万元,包括户外LED显示屏价款1,125.00万元和一套广告发布系统网络控制平台软件价款100.00万元,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收到第一批订单的预付款367.50万元。广告发布系统网络控制平台软件的调试安装已完成,并通过使用验收。LED显示屏体的制造安装工作正在推进中,其中一块LED显示屏体已完成安装,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其余LED显示屏体待收到中国新华电视的安装通知后予以安装。

  风险提示:

  鉴于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履行缓慢,采购方中国新华电视根据其经营计划制定采购方案下达订单,在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执行过程中公司能够获得采购订单的数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与中国新华电视存在双方终止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较大可能和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402 证券简称:和而泰 公告编号:2014-057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建伟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4年10月9日,刘建伟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高管锁定股2,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3%)质押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0月9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10月8日。上述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刘建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7,69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2%。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计数为26,367,7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9.95%,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7%;尚余11,327,300股未质押。

  特此公告。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股票简称:天地源 股票代码:600665 编号:临2014-042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地源")于2014年10月10日接第一大股东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高新地产")通知,获悉:

  2013年10月21日,高新地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其持有的2,800万股天地源股权质押给西安银行高新支行。该笔股权质押现已解除,并于2014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2014年10月10日,高新地产再次将其持有的2,800万股天地源股权质押给西安银行高新支行,质押期限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

  截止目前,高新地产持有天地源股份总数为488,359,560股,其中已质押股份为 185,000,000股,占高新地产持有的天地源股份总数的37.88%,占天地源股份总数的21.41%。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8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财政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领域第二批)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襄发改工业[2014]344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骆驼特种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特电公司")的"动力型锂离子电池项目"属于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骆驼特电公司获得国家补助资金1400万元。近日,该项资金的50%已拨付至骆驼特电公司账户,剩余的50%将在项目进度核实后再行拨付。

  骆驼特电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上述补贴款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该公司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最终结果为准。上述财政补贴资金将对公司2014年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3日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4-08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会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详见2014年9月12日,公司2014-073号公告),会议选举刘治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限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刘治军先生,其余登记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3日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2014-041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301号宁波港大厦四楼会议中心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072758307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3.8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6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401429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3%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华江先生主持。

  (四)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4人,董事闻建耀、蔡申康、戴敏伟、苏新刚、宋越舜、陈信元、杨梧、张四纲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杨安祥、朱宝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陈国荣、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峥、总经济师童孟达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蒋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裁向坚刚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

  比例%

反对

  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072703655999.9949%4134190.0039%1331000.0012%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黄立新律师、许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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