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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鼎股份 股票代码:6011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7层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增加(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 签署日期:2014年10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第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需经华鼎股份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华鼎股份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基于对华鼎股份企业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同,看重其未来的成长性和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未来股份增持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取得华鼎股份向其发行的新股,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华鼎股份15,44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占本次发行后华鼎股份总股本的18.54%。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18元/股,不低于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工银瑞信投资将根据发行人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华鼎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4年10月12日,华鼎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尚需华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有权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实施。 五、股份转让限制或承诺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华鼎股份之间未发生任何重大交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华鼎股份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它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华鼎股份住所,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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