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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32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债券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③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7. 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4%。 8. 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 元面值债券为1 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只债券认购申报数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上述认购方式投资者均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9.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 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登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4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各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14.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5.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 18.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简称: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 场内简称:城投ETF, 网上现金认购代码:51122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220。 2.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9. 销售机构 (1)上市推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募集结束,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3个月的法定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募集期间投资者通过现金认购方式购买本基金所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11.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4%,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图表1: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4%,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1.00×0.4%=4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4%)=10,04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4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下转B2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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