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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股票代码:60360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4-10-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统计,2009年至2013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东方电缆”)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成,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及其子夏峰,袁黎雨之弟袁黎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和高管持股的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股东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舟山市大永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西赣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沃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黄统英、王凤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崇耀和袁黎雨夫妇亲属袁黎浩、夏小瑜、谢震宇、谢赛宇通过公司股东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 公司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股份。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国有股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共同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所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有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A股首发上市10%国有股划转全国社保基金会有关问题的批复》(甬国资产[2011]48号),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按照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各自承担,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二者的限售期义务。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袁黎雨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持有发行人股数的1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帆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将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两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减持前所持有发行人股数的50%,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宁波市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下,有意向减持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计划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四、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条件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每年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时,以本项为准。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前提是该增持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应为各方自有资金,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启动维持股价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3、该次回购约定金额使用完毕,或者回购股份总数达到总股份的2%,或者维持股价预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该次回购结束; 4、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维持股价事宜。 (四)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接受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票增持方案并严格履行,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履行完毕后公司股价依然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履行完毕后3个月内公司股价又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公司控股股东将以最近一次所获现金分红金额为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上一年从公司所获薪酬的50%为限依次增持公司股票。 (五)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股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承诺及相应义务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后,方可聘任。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对此负有法律责任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西部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同时对其未履行承诺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有效。 七、发行人律师应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根据公司2014年7月、8月的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也未经审阅)显示,2014 年7-8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26,989.81万元、净利润661.50万元。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和价格较为稳定,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采购量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及其它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正常,不会导致公司2014年1-9月净利润相比上年同期发生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48号”文批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4]588号”文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东方电缆”,证券代码“603606”;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无限售公众股合计3,134.9993万股股票将于2014年10月15日起上市交易。 二、本次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4年10月15日 (三)股票简称:东方电缆 (四)股票代码:60360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135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535万股,包括新股发行3,135万股、老股转让 4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34.9993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持股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袁黎雨直接持有本公司11.98%的股份。 东方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持有本公司36.87%的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崇耀、副总经理袁黎益通过持有东方集团的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华夏投资为本公司的参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6.38%的股份,同时通过持有东方集团30%的股权,间接持有本公司11.06%的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崇耀、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夏峰、董事夏善忠、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乐君杰、监事会主席项冠军、监事张悦、监事华国大、副总经理袁黎益、副总经理阮武、副总经理谢盛宇、财务总监柯军、总工程师叶信红、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丰如男,以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崇耀侄女夏小瑜、外甥谢震宇、外甥谢赛宇,董事袁黎雨弟弟袁黎浩通过持有华夏投资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赣源投资为本公司的参股股东,直接持有本公司2.80%的股份,江西竑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赣源投资100%的股份,江西高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西竑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份,公司董事陈建中通过持有江西高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2%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0.56%的股份。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投资东方集团、华夏投资、赣源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1除陈建中外,间接持股比例计算公式为:持有东方集团股权比例*东方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持有华夏投资股权比例*(华夏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华夏投资持有东方集团股权比例*东方集团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 除以上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以外,不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其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后36.87%的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夏崇耀,住所为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目前东方集团主要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东方集团的股东构成情况如下表: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崇耀先生通过持有东方集团40%的股权和华夏投资20%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袁黎雨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1.98%的股份。夏崇耀、袁黎雨夫妇合计对公司本次发行后48.85%的股份拥有控制权,最终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为30.21%。夏崇耀、袁黎雨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夏崇耀先生简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20619591122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村居一组17户。 袁黎雨女士简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20619600410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前袁18号附2。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4,135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3,5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新股发行3,135万股、老股转让4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合计发行数量为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2有限售条件社会公众股包括老股转让400万股及投资者自愿锁定12个月的7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28,440户,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535万股,其中新股发行3,135万股、老股转让400万股 2、发行价格:8.20元/股 3、每股面值:1.00元 4、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5、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707万元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2014年9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212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
3上述合计数差额为四舍五入所导致的尾差现象。 本次新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12元(按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除以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股数计算) 7、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21,945,394.12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7元/股(按201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A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按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A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201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天健审[2014]5908号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及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33101984146050503608 金额:137,950,500.00 用途:智能环保型光电复合海底电缆制造及海缆敷设工程技改项目之设备购置 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丰支行 账户名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392030010400141196 金额:97,722,045.97元 用途:智能环保型光电复合海底电缆制造及海缆敷设工程技改项目中除设备购置之外的其他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募集资金可以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等存款方式存放于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亮、祝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及丙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保荐代表人:张亮、祝健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电话:029-87406130 传真:029-87406134 联系人:武文轩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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