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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4-067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83号文核准,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铜陵有色”)于2014年9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49,052.20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3,181,794.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4,422,113,545.85元。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4]3003号《验资报告》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9月25日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铜陵有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和保荐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分行城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朝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铜都支行(以下合称“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监管账户及截止2014年9月26日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投项目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收购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铜冠冶化分公司经营性资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126420010400178421,392,279,500
收购安徽铜冠(庐江)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国建设银行铜陵分行城中支行340016686080530088181,000,902,300.00
铜陵有色铜冶炼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朝阳支行1827288693178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中国工商银行铜陵分行铜都支行13080240292001155481,232,602,267.88

(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手续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合计3,670,522.03元)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经铜陵有色于2014年1月2日召开的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铜陵有色于2014年1月2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铜陵有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铜冠冶化分公司经营性资产、收购安徽铜冠(庐江)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铜陵有色铜冶炼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以下统称“募投项目”)。铜陵有色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铜陵有色开展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铜陵有色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铜陵有色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铜陵有色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铜陵有色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铜陵有色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铜陵有色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宇、许先锋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铜陵有色专户的资料;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铜陵有色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铜陵有色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监管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铜陵有色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6)铜陵有色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铜陵有色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铜陵有色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保荐人发现铜陵有色、监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4-068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

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铜陵有色”、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 8名投资者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均承诺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铜陵有色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三、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联合主承销商承诺

联合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联合主承销商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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