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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4-10-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声明 本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应仔细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全文及本公司其他信息公告,该等公告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特别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65,473,887股,将于2014年10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4年10月16日(即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于2014年3月4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4年3月25日召开的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4年7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14年8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50号)核准了立讯精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2014年9月23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4]48330010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向立讯精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14年9月2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瑞华验字[2014]48330011号” 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四)股权登记情况 公司已于2014年9月29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股份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 三、本次发行概况
四、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及配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65,473,887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8,980万股。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不超过10名。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兰荣 2、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 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翔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5、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许小松 6、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636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截至2014年9月22日,本次发行对象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内与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交易。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六、律师关于本次发行实施过程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已获得所需的批准,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符合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发行人律师 负责人:朱小辉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605 经办律师:周陈义、牟奎霖 联系电话:0755-8322 8977 传真:0755-8891 4874 (三)审计机构
(四)验资机构
(五)评估机构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8月29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如下: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持股情况将发生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注:发行前持股情况为截至2014年8月29日的数据,发行后持股情况为根据该日数据推算。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最近两年的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
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模拟计算的最近两年的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
注: (1)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2年度和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2014年8月29日股本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之和计算;发行后稀释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12年度和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期末股本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之和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计算; (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以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12月31日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2014年8月29日股本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之和计算。 (二)资产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增加。以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测算基础,以募集资金净额2,009,775,974.99 元进行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增加到81.75亿元,增长32.6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到51.47亿元,增长64.06%。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的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较大变动。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来胜、王来春兄妹,均拥有香港居留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王来胜、王来春兄妹以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香港立讯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62.68%的股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也不涉及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更多投资者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并成为公司股东,来自投资者的监督更加严格。同时也将给公司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更有利于公司规范治理。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后高管人员结构和本次发行前一致。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新的同业竞争。 本次发行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编制基础的说明 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报告均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发布)编制,投资者如需了解发行人会计报表,请查阅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布的财务报告。 (二)主要财务数据 2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信会师报字(2012)第210180号、信会师报字(2013)第210188号、信会师报字(2014)第210088号。 发行人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1-6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三)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四)非经常性损益 最近三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节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在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的《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030,999,974.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单位:万元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专户制度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第五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签署时间:2014年9月4日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期间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1)乙方推荐甲方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时期(以下简称“推荐期间”);及 (2)乙方持续督导甲方的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间自甲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开始,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止: (1)甲方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或 (2)甲方在甲方证券上市后与其他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保荐协议之日。 二、上市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风险控制部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六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时间 公司已于2014年9月29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4年10月16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4年10月16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股票限售期为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上市申请书; 2、承销及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认购股东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立讯精密 股票代码:002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立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9-111号东惠商业大厦19楼1904室 通讯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09-111号东惠商业大厦19楼1904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立讯有限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新疆资信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59室 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1-59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因非公开发行股份使公司股份增加,资信投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精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立讯精密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立讯精密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立讯精密拟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65,473,887股,每股价格31.02元;因立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讯有限”)与新疆资信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资信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本次发行后立讯有限持有的立讯精密股权比例将从发行前的62.68%降至发行后的57.75%;资信投资持有的立讯精密股权比例将从发行前的5.19%降至发行后的4.7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立讯有限 1、立讯有限基本信息
2、立讯有限董事基本情况
(二)资信投资 1、资信投资基本信息
2、资信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立讯精密实施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结果。目前,公司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产业布局,并为向高端产品领域延伸做好了准备。凭借在连接器行业积累的客户和研发资源,公司的业绩也有望实现快速增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正是为实施公司的上述战略而制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权益的具体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情况 本次发行前,立讯精密的总股本为766,458,000股,控股股东立讯有限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62.68%,资信投资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19%。按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1.02元/股,融资总额2,030,999,974.74元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新增股本65,473,887股,总股本达到831,931,887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发行中,立讯精密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8名对象合计发行65,473,887股,募集资金2,030,999,974.74元。立讯有限和资信投资因未参与本次发行而导致其持有的立讯精密股权被摊薄。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立讯精密控股股东立讯有限共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6,800,000股,占公司股份变动后总数的10.43% 。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资信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立讯精密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前六个月没有其他买卖立讯精密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立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来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资信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丁远达 时间: 2014年 10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立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来胜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资信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丁远达 时间:2014年10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证券代码:002475 证券简称:立讯精密 公告编号:2014-052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立讯精密”)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了以下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发行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立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避免本公司现在或将来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现在或将来所控制的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立讯精密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不可避免地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与立讯精密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收购,立讯精密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在本公司作为立讯精密控股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对立讯精密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规范和减少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立讯精密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相关企业现在或将来将尽量减少与立讯精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立讯精密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立讯精密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不要求或接受立讯精密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 4、在本公司作为立讯精密控股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对立讯精密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三、发行对象承诺 立讯精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承诺: 1、同意自立讯精密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立讯精密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其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发行对象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见证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至2013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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