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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6日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世普益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00074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9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4年10月20日
赎回起始日2014年10月20日

注: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并被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备注
M<100万1.00%-
100万≤M<500万0.80%-
500万≤M<1000万0.60%-
M≥10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持有期限(N)申购费率备注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时,剩余基金份额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逐级递减。

2、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赎回费率
Y<7日1.50%
7日≤Y<30日0.75%
30日≤Y<6个月0.50%
6个月≤Y<1年0.20%
1年≤Y<2年0.10%
Y≥2年0

注:1年指365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15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客服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费)

5.1.2 场外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若增加新的场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人留意。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公司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本公司网站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8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亦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amc.com.cn)查询。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1-666-916(免长途费)咨询相关事宜。

5、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00份,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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