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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重新启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于2014年1月8日披露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并已于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进行了初步询价。此后,发行人因重大诉讼事项暂缓发行,现已履行会后事项程序,重新启动发行。本次发行方案较前次有较大调整,敬请投资者关注。

重要提示

1、石英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59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41号文核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非金属制品行业(行业分类代码为C30)。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石英股份”,股票代码为“60368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2、发行人于2014年1月8日披露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并已于2014年1月14日至15日进行了初步询价。因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公司高纯石英砂专利权诉讼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公司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并于2014年1月17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暂缓发行的公告》。

201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审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江苏阳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4年9月2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签发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苏检民监[2014]32000000102号),判定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至此,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认为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相关事项已终止,根据相关规定拟决定重新启动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工作。鉴于上次询价到此次重新启动发行时间间隔较长,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重新进行询价,2014年1月14日至15日的询价结果无效。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深表歉意。

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2014年1月8日刊登的《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补充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江苏阳山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专利诉讼事项判决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2014年10月16日(T-6日,周四)重新予以刊登。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在网下投资者资格、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及配售方式等方面有重大调整,敬请投资者关注。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3,3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5%;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2,2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95%。发行人和中信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中信证券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4、本次发行股份不超过5,595万股。经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22,380万股。

5、主承销商已根据《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5月9日发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 “二、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请投资者务必仔细确认是否符合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条件、是否在限制参与范围中。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统称“网下投资者”) 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4年10月17日(T-5日)17:00前,向主承销商备案核查信息、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具体提交方式请见本公告 “二、(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7、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0月20日(T-4日,周一)至2014年10月21日(T-3日,周二)。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8、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果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360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35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3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有关初步询价安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三、初步询价安排”。

9、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网下投资者报价后,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并综合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和有效申购数量。

10、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未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公告违约相关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4 年10 月23 日(T-1 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4 年10月22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12、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中的“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的拟申报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有效申报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上网下申购后,网下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回拨后仍然不足;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中国证监会在对本次发行承销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异常情形责令中止的。

15、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0月16日(T-6日,周四)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发行人网站(www.quartzpacific.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交易日日期发行安排
T-6日2014年10月16日

(周四)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和《重新启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关联关系核查材料

T-5日2014年10月17日

(周五)

网下投资者向主承销商提交关联关系核查材料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7:00)
T-4日2014年10月20日

(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日2014年10月21日

(周二)

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5:00)

T-2日2014年10月22日

(周三)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2014年10月23日

(周四)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如有)

网上路演

T日2014年10月24日

(周五)

网上申购缴款日(9:15-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发行数量

T+1日2014年10月27日

(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T+2日2014年10月28日

(周二)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2014年10月29日

(周三)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T-1日开始连续三周发布《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发布一次,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的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网下、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二、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一)可参与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即2014年10月17日)12:00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证书。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4年10月16日,T-6)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执行。

6、网下投资者应于T-5日17:00前,向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中的“二、(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予以剔除。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予以剔除,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以上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列示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资格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格核查文件:

甲组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第五条所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乙组投资者:除甲组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以上各类型投资者应分别提供的资格核查文件要求如下:

1、甲组投资者操作要求

请在指定网址(http://cs.ecitic.com/ipo/selectType.jsp)下载打印附件1《网下投资者资格的承诺函(机构)》,加盖公司公章并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将该文件于2014年10月17日(T-5日)17:00前发送至主承销商指定电子邮箱(tpy@citics.com),并通过电话(010-6083 3600)确认主承销商已收到其邮件。邮件标题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石英股份-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2、乙组投资者操作要求

(1)准备材料扫描件:请在指定网址(http://cs.ecitic.com/ipo/selectType.jsp)下载打印附件1《网下投资者资格的承诺函(机构/个人)》和附件2《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个人)》,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扫描后形成电子版文件;

(2)填写网络版基本信息并上传电子核查材料:请在指定网址(http://cs.ecitic.com/ipo/selectType.jsp)选择“进入机构/个人报备”,按照“登录说明”相关要求登录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登录系统后请完成如下步骤操作。第一步:点击左侧菜单 “完善基本信息”链接,在页面中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等资料后,点击“提交”;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项目申报”链接,在右侧表格“可申报项目中”选择石英股份项目,点击“继续申报”进入关联方信息填报页面;第三步:完整填写关联方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上传相关附件,选择上述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点击“完成提交”。

乙组投资者应在2014年10月17日(T-5日)17:00前通过中信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文件,并通过电话(010-6083 3600)与主承销商确认提交成功。

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提请投资者注意:如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提交的备案信息、核查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资格核查材料要求的,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上交所办理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上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的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

3、只有符合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网下初步询价。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申购前首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本公告中“二、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部分的相关要求,否则主承销商将有权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或剔除其报价。投资者应于2014年10月17日(T-5日)17:00前,按照“二、(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程序”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并进行电话确认。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14年10月20日(T-4日,周一)及2014年10月21日(T-3日,周二),通过电子平台申购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拟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申报一个价格,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果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3,360万股,同时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购量,即350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35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

6、本次发行股份不设限售锁定期。

7、网下投资者的申报在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的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申报数量超过3,36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申报数量不符合3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最低变动单位不符合10万股的要求;经审查不符合中信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8、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网下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该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10、北京市华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98号)、《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等法规要求,遵循如下原则确定发行价格: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首先按照网下投资者的拟申购价格从高到低依次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若拟申购价格相同,则优先剔除申购数量低的申报;若拟申购价格相同且申购数量也相同的,则优先剔除报价时间晚的申报(注:报价时间以申购平台中的记录为准);若拟申购价格、申购数量且申购时间均相同,按以下原则处理:a.非公募、社保、保险及企业年金产品优先被剔除;b.公募、社保、保险、企业年金产品中,主承销商将按照上交所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序号,由大到小进行剔除。

上述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剔除比例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剔除上述最高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和有效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网下投资者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将于T-1日在《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公告的信息还包括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具体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每个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所有网下投资者的报价统计情况、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等。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如果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以下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4年10月24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 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 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1、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若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前网上投资者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六、网下配售原则

1、主承销商将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B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B;

(3)C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A类和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2、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申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主承销商将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类投资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和10%,A类和B类投资者的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优先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注:以申购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七、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广东省上海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咨询电话:010-6083 3600。

发行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一:

关于符合参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资格的承诺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构有意向参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承销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经对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信证券及发行人制定的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经审慎自查后,本机构在此特别承诺:

1、本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2014年10月16日,T-6日),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网下初步询价的证券投资产品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2014年10月16日,T-6日)持有上交所非限售A股的日均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

(5)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的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2、本机构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以上(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机构及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网下初步询价的证券投资产品不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属于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4、本机构及本机构管理的配售对象没有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黑名单。

5、本机构符合《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重新启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其他要求。

6、本机构参与此次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已经得到了本机构内部的授权和批准,不违反本机构的章程和其他内部规定。

7、本机构向中信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机构具有法律约束力。

8、本机构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本机构承诺或报备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中信证券有权取消本机构及本机构管理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网下初步询价的证券投资产品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的资格,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本机构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QFII为QFII号) 
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箱 
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控股股东、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公司的信息
持有本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本机构的控股股东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本机构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本机构的控股子公司及本机构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
  
机构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
   
   
注:请完整填写,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可自行添加;如无则填写“无”

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符合参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资格的承诺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有意向参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主承销商”)承销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经对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4]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中信证券及发行人制定的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经审慎自查后,本人在此特别承诺:

1、本人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情形;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2014年10月16日,T-6日),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2014年10月16日,T-6日)本人持有上交所非限售A股的日均市值不低于1,000万元;

(5)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7日,T-5日)的12:00前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2、本人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以上(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人没有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黑名单。

4、本人符合《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重新启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其他要求。

5、本人向中信证券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本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本人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本人承诺或报备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中信证券有权取消本人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的资格,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

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通讯地址 
手机 传真 邮箱 
身份证号 证券帐户卡首次开立时间 
证券账户名称(上海) 证券账户号码(上海) 
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
姓名关系身份证号股东账户号码(上海)工作单位及职务
 父亲   
 母亲   
 子女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亲   
 子女配偶的母亲   
 配偶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配偶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   
个人投资者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本人担任职务
       
注1: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处需要填写的亲属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上信息请务必填写完备;如无,请填写“无”。

注2:请完整填写,如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需要,可自行增加行。


本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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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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