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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4-111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109号),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司上述公告中一个数据出现笔误,经认真复核,现对上述公告更正如下: 原文"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第一段内容为: "截止本协议签署日,黄一峰、王小琴夫妇分别持有本公司53,253,987股、26,766,222股股份,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2.31%,合计持有本公司800,202,20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1%。" 现更正为: "截止本协议签署日,黄一峰、王小琴夫妇分别持有本公司53,253,987股、26,766,222股股份,分别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2.31%,合计持有本公司80,020,20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1%。" 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17 证券简称:泰亚股份 公告编号:TY-2014-079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0月15日,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接到股东林清波先生的通知,林清波先生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10月14日,林清波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118,500股质押给国信证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本次交易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10 月 14 日,购回交易日为2015年 10 月 14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清波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6,000,0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9.05%,累计质押股份数10,118,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72%,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3.24% 特此公告。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14-0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费收入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约为人民币2,714亿元。该数字将于中国保监会网站(网址为www.circ.gov.cn)公布。 上述原保险保费收入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81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4年10月15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精化"或"公司"或"乙方")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区人民政府"或"甲方")签署了《投资意向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东区人民政府同意在攀枝花市东区投资建设光伏林业综合利用项目,首期项目用地位于东区银江镇双龙滩村,工程计划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开发建设30MW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开发林业种植,实现土地的光伏发电和林业生产综合利用。 公司与东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光伏林业综合利用项目 1、甲乙双方同意在攀枝花市东区投资建设光伏林业综合利用项目,首期项目用地位于东区银江镇双龙滩村,工程计划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开发建设30MW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开发林业种植,实现土地的光伏发电和林业生产综合利用。 2、甲方承诺:协助乙方按有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并协助办理林地及土地使用等相关用地手续。 3、乙方承诺:(1)完成项目核准所需全部前期资料(含林业规划设计、电力设计规划、接入系统批复、环评批复、水土保持、节能评估审批意见等),并申请发改委核准;(2)项目核准后在攀枝花东区辖区内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开展专项工作;(3)积极协助引进新能源配套企业入驻攀枝花东区;(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攀枝花东区企业生产的材料;(5)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和运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并按照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攀枝花东区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投资领域。 4、甲方为项目开发提供便利条件,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协助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努力进行进场道路修复和协调新建电站建设用地达到基本建设条件。 5、乙方推荐或投资新能源配套企业进入攀枝花市东区后,乙方拥有在同等条件下东区区域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开发权。 (二)鉴于乙方优势,乙方要在东区引进或投资钒电池等新能源及相关产业、以及和攀枝花市东区工业发展规划相关的产业入驻,甲方将积极提供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三)本意向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1、充分利用攀枝花市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公司与东区人民政府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书》,此协议的签订将对公司重点发展光伏产业起到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加快公司在光伏电站领域的布局和建设。 2、本项目预计明年建成并网,协议签订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无影响。 3、《投资意向协议书》表达双方合作意向,协议签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董事会对协议双方的履约能力分析 董事会认为:攀枝花市东区是攀枝花市的中心城区,是攀枝花市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阵地,依托攀枝花丰富的资源,攀枝花市东区把太阳能光伏行业作为地方工业体系支撑之一。东区人民政府是政府机关,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是专注于低碳、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秉承"人与环境的和谐高于一切"的价值理念,2014年正式进军太阳能光伏领域,规划未来三年,实现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规模为 1GW 的目标,成为国内新能源应用和模式创新的生力军,公司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五、见证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认为:《投资意向协议书》项下彩虹精化与合同相对方东区人民政府真实存在,其具有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书》的合法资格,并且《投资意向协议书》的签署和协议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六、协议风险提示 1、如本协议执行,其周期较长,项目因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影响,成本可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波动,同时上网电价存在波动的风险,收入尚存在不确定性。 2、国家光伏电价补贴政策存在不确定性,上网电价补贴可能有下调或取消的风险。 3、如果项目实施将对公司的筹资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也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若公司融资不能及时到位,那么未来相应项目的投资进度将受到影响。 4、本协议属于投资意向性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如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将开始实施,公司将根据进展的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协议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意向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书; 3、《投资意向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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