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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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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98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规定,并结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则首次公开发行A股,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本次发行在网下投资者资格、老股转让、限售期限、发行比例、配售机制、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重要提示

1、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九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3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59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九强生物”,股票代码为30040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34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高于25.04%。在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30,008万元的前提下,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668万股,且不超过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的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未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则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3,34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且股数不超过2,004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总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信达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0月17日(T-4日,周五)至2014年10月20日(T-3日,周一)两个工作日期间,进行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4、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且配合信达证券完成相关条件核查(核查方式详见信达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indasc.com)的投资者。

上述投资者应当于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下列对象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信达证券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信达证券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信达证券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8)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9)参与信达证券主承销的发行项目发生过违约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10)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信达证券对投资者进行核查,投资者应全力配合信达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虚假提供信息,信达证券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

网下投资者如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现过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被协会公布在其黑名单上的,不得参与九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使用他人账户报价;(b)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c)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d)网上网下同时申购;(e)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f)委托他人报价;(g)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h)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i)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j)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k)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l)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不符合配售资格;(b)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c)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选择是否承诺持有12个月限售期,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与自愿承诺限售期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最小申报价格为1.00元,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认为无效申报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配售对象申报价格对应的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2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004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T-4日,周五)至2014年10月20日(T-3日,周一),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每个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并提交其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

7、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申购价格从高到低依次剔除,直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总申购数量的10%。在剔除的最低价对应的投资者中按照申购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申购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且未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即为有效报价。

剔除上述申购量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中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8、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其报价具体信息将在2014年10月22日(T-1日,周三)刊登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9、主承销商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确认入围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未参与初步询价、参与初步询价但因报价较高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以及报价低于发行价格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其申购数量应为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投资者在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如因发行规模调整导致其有效申购量高于《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则应按《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进行申购)。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全额缴纳申购款,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有效申购量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将进行如实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0、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本次初始发行总量的60%,按发行总量上限3,340万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2,004万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量。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始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1)网下向网上回拨

如果网上投资者初始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始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始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4年10月27日(T+2日,周一)刊登的《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向网下回拨

如出现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且未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况,网上发行未能获得足额认购,则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11、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0月27日(T+2日,周一)在《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配售的基本信息。

13、发行人将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是否进行老股转让,当不进行老股转让时,本次网下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如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申报价格为有效报价的,则其最终获配的股份将有12个月的限售期。

14、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配售对象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中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预设发行总量;

(4)申购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T-2日确定的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能就发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6)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推介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登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上市提示公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刊登于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可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查询。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5日

2014年10月16日(周四)

12:00网下投资者截止备案(协会)

16:00前网下投资者报送核查材料电子版本

T-4日

2014年10月17日(周五)

初步询价起始日(9:30开始)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T-3日

2014年10月20日(周一)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截止)

T-2日

2014年10月21日(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数量及有效报价数量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4年10月22日(周三)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14年10月23日(周四)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1日

2014年10月24日(周五)

网下配售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T+2日

2014年10月27日(周一)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日

2014年10月28日(周二)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上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注:1、T日为网上发行申购日(网下申购缴款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股票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股票配售对象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4、如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二、推介及初步询价的具体安排

信达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推介工作。

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主承销商将于2014年10月17日(T-4日,周五)至2014年10月20日(T-3日,周一)两个工作日期间,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网下投资者征询发行价格,并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T-4日,周五)至2014年10月20日(T-3日,周一)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三、初步询价的安排

1、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4]77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有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且配合信达证券完成相关条件核查(核查方式详见信达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indasc.com)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同时也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不含基金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2)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以上两类投资者不需要通过信达证券核查即可参与网下询价,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5日(T-6日,周三)为基准日,以上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指定的配售对象应在深交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3)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 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B.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C.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D.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备案,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E. 与发行人及信达证券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二十八条所述关联关系。

F.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4年10月15日(T-6日,周三)为基准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指定的配售对象应在深交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G. 于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16:00前向信达证券提交核查所需文件。

关于本款第A、B、C、D项要求与协会备案要求相同,信达证券不再另行核查。

(4)关于信达证券核查投资者具体方案详见本条第2款。

符合标准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均可向信达证券提出申请作为九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如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现过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不具有逻辑一致性等情形的,并被信达证券报告协会后被协会公布在其黑名单上的,不得参与九强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使用他人账户报价;(b)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c)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d)网上网下同时申购;(e)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f)委托他人报价;(g)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h)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i)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j)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k)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l)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a)不符合配售资格;(b)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c)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A.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B. 信达证券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C. 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D. 该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E. 本条第A、B、C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F. 过去6个月内与信达证券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信达证券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G.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H. 信达证券或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就配售对象资格设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B、C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I.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J. 给信达证券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投资者;

K.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该条件,同意并承诺配合主承销商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核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在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股东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若违反上述事项,投资者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其他投资者、发行人、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配合信达证券完成核查程序后方可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安排如下:

(1)全部拟参加询价及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在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16:00前提交初步核查材料:

其他机构投资者需提交: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机构信息表;

个人投资者需提交:个人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个人信息表。

投资者应当保证核查材料内容及承诺完整准确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资料于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16:00前发送邮件至信达证券资本市场部指定邮箱(tzzhc@cindasc.com、xdzqipo@163.com),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机构信息表、个人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合规基本信息表、个人信息表需发送扫描版(需签字或盖章);机构信息表(excel格式)、个人信息表需(excel格式)、需同时发送“电子文本文件(不需签字或盖章)”,并须保证填写内容保持一致,同时请勿修改电子文本文件的任何格式,否则投资者信息将无法录入主承销商数据库;邮件主题请务必注明“投资者全称+九强生物IPO网下询价”;发送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10-63081488、010-63081489。同时核查材料的原件及所需的必备附件需在2014年10月20日(T-3日,周一)16:00前送达信达证券资本市场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北楼五层)。

上述投资者核查材料详见信达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cindasc.com,下载路径为“首页—公司动态—九强生物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或“走进信达—信达展业—投资银行业务—九强生物IPO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2)信达证券2014年10月22日(T-1日,周三)根据深交所关于投资者市值的数据最终完成对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如有)的核查。对经过核查不符合参与询价及配售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如有),信达证券将在2014年10月22日(T-1日,周三)以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其核查材料载明的联系人。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004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规模的60.00%。

4、初步询价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T-4日,周五)至2014年10月20日(T-3日,周一)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所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的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

股票配售对象自行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及其对应的自愿承诺限售期,且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最小申报价格为1.00元,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与自愿承诺限售期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报数量设定为2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2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004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其配售对象可自行选定是否愿意持有12个月限售期。

5、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投资者未在2014年10月16日(T-5日,周四)16:00前完成提交初步核查材料;

(2)股票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

(3)累计申报数量超过2,004万股以上的部分;经信达证券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4)任一报价数量不符合2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报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报数量的部分。

被确认为无效申报的股票配售对象将不能参与网下申购和配售。

6、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股票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股票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四、老股转让

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3,340万股,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高于25.04%。在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30,008万元的前提下,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668万股,且不超过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的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若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未满足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则不进行老股转让。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涉及老股转让的,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上限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期

是否满3年

老股转让上限

(万股)

1刘 希1,982.806319.83%132.4515
2罗爱平1,818.744318.19%121.4921
3孙小林1,443.745514.44%96.4422
4深圳市瑞丰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02.370913.02%86.9984
5程 辉1,256.246112.56%83.9172
6邹左军1,038.278010.38%69.3570
7周晓燕829.68498.30%55.4230
8庄献民328.12403.28%21.9186
-合 计10,000.0000100.00%-668.0000

若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少于668万股,则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转让老股。

上述公司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公开发售股票数量如出现小于1股的情况,则按取整数处理,相应的余股由发行人股东刘希集中发售。

本次发行承销费用的分摊原则为:新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各股东转让老股的承销费用由股东各自承担。

主承销商、发行人及拟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股东已协商确定,除承销费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五、配售原则

1、投资者分类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同类投资者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2、配售原则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进行配售。本次网下公开发售的股票分为无限售期部分与自愿承诺限售期部分,分别计算配售比例,其中老股转让股份数量根据网下投资者自愿承诺12个月限售期部分进行确定,且不超过668万股。

(1)本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数量大于零的配售原则

A.首先将回拨后(如有)扣除老股转让数量后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以下简称“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向无限售期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的网下新股发行数量向无限售期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上述A类和B类申购量的未获配部分以及无限售期C类同比例配售。

B.若无限售期A类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4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若B类无锁定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新股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时,在B类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配售比例的条件下,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

C.首先将本次网下老股转让数量(具体数量详见T-1日《发行公告》)的40%向A类有限售期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的网下老股转让数量向B类有限售期申购量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分配股份向A类和B类有限售期申购量的未获配部分以及C类有限售期申购量同比例配售。

D.若A类有锁定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老股转让的4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若B类有锁定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老股转让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10%)时,在B类有限售期申购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有限售期申购配售比例的条件下,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

E.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在初始范围内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配售结果公告》),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

(2)本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数量为零时,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A.首先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向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不高于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和B类申购量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在初始范围内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确定(具体比例详见《配售结果公告》),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 例。

B. 若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时,其申购量全额获配;若B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不高于 10%)时,在B类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配售比例的条件下,其申购量全额获配。

3、零股的处理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份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

4、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六、发行定价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预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时在剔除的最低价对应的投资者中按照申购数量从小到大依次剔除,如果申购数量相同则按申购时间从后至前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申购数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为止。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

剔除上述申购量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中非个人投资者以机构为单位。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七、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核查资料送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5层

邮编:100031

簿记咨询电话:010-63081488

核查材料咨询电话:010-63081489

发行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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