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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10-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8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90号)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17,317,207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36.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9,999,990.66元,扣除发行费用20,395,251.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9,604,738.76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14]11332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02018629200082006,截止2014年9月23日,专户余额为613,229,990.8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宽带网络核心光电子芯片与器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建、纪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4)039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90号)核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7,317,207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价格36.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9,999,990.66元,扣除发行费用20,395,251.9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9,604,738.76元。 上述非公开发行的17,317,207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4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手续,上市日期为2014年10月15日。公司总股本从发行前的186,181,377股变更为203,498,584股。 现将公司上次于2013年2月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1、2013年9月,公司非公开发行了2,830,188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并于2013年9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8,618.14万股,烽火科技未参与认购,其在光迅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由54.84%下降至54.00%。 2、2013年12月24日公司发布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其中披露: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2月23日,烽火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866,71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0%,该次减持后,烽火科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98,674,173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3.0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3、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16日,烽火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431,66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77%。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减持后,烽火科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97,242,513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52.2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4、2014年9月,光迅科技向五家特定对象发行17,317,207股股票,烽火科技未参与认购,其在光迅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由52.23%下降至47.7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综上所述,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上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股比例达到54.84%后,累计下降7.05%,超过5%。 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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